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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土地租赁经营

第五节 土地租赁经营



                 第五节 土地租赁经营
  在总结农业承包经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农场从1996年开始实行土地租赁经营。
  土地租赁是农场将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在规定的年限内租赁给农场有经营能力的职工为主的经营组织或个人,按合同规定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收缴租金的一种经营方式。
  土地租赁的对象以农场农业职工为主。按各种形式的家庭农场,总场、分场、场部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分离人员,待业青年,职工家属,离退休(职)人员及场外人员的顺序出租。
  土地租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先队内后队外,先场内后场外。
  以质论价,公平竞争。谁交租金多谁种地。但必须保证生产队内部职工的优先优惠租赁权。
  土地租赁的期限一般为3~5年,也可长期租赁(租赁期10年以上)。在土地租赁时先定出各地号的基础价格,定出种植作物品种,然后公开竞争招标,谁给的价高就租给谁种。
  对承租土地租金的收取,主要采取实物地租的方式。对种植甜菜等经济作物全部实行“上打租金”,对种植玉米、大豆逐步实行“上打租金”的方式。“上打租金”的收取,可以交粮食产品,也可以交现金。种植水稻、小麦、大麦和大豆的大户家庭农场,可以实行下打租金,待产品收获后以产品顶租金。场外人员来场种植旱田,均要承担国家定购粮和农场定购粮任务,一律实行上打租金,并且按承租亩数交纳上交粮保证金。
  农场规定实行土地租赁制只是对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家庭农场租赁土地未经农场土地部门允许不准改变土地用途,不准建永久性建筑,不准埋坟,不准起土,不准推鱼池等。除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弃耕外,农场按合同收缴利、费、税外,每亩另收取耕地荒芜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