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改革
第一节 管理机构改革
第一节 管理机构改革
一、农场管理机构改革
农场管理机构改革进行了四次。
第一次。1989年 1月农场根据《企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农场的领导体制进行改革,由原来的党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改成场长负责制。场长是农场的中心,党委是农场的核心。场长对农场有经营管理决策权和生产活动、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场长是农场的法人代表,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党委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起保证监督作用,积极参与农场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场长实现任期目标和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次改革对农场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做出了如下规定:经场长、党委书记酝酿,由场长提名,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提交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场长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任免。
随着农场领导体制改革,按照党政分开原则,农场机关机构也进行了改革,由过去的28个科室变成 5部5科1办。即:生产部、经营部、党委工作部、纪委监察部、群团工作部、人事科、劳资科、宣教科、土林科、老干部科、行政办公室。
这次改革把人事科和宣传部从党委部门分离出去,归行政领导。宣传部改称宣教科。这次机构改革使总场机关由原来的125人精减到91人。
1989年“六·四”风波以后,于当年年底,按照农垦总局和红管局有关加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人事科和宣教科又回归党委领导。人事科与党委组织部合并,宣教科又改称宣传部。
第二次。1992年12月,农场机关再次进行机构改革。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农场成立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工商总公司,与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合署,挂两个牌子,场长兼任总经理,副场长兼任副总经理,农场党委正副书记分别兼任总公司党委正副书记。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工商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与场办合署办公。
农场机关在机构设置上分为三大块。
(一)政工部门
组织部、老干部科、团委合并。原编制11人,改革后编制 6人。主要负责农场的党建、人事、共青团及老干部管理等工作。
纪委、监察科合并。原编制6人,现编制4人。主要负责农场的党风党纪建设与检查及行政监察等工作。
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合并。原编制6人,现定编4人,主要负责农场的思想政治工作、统战、文化市场管理、宣传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工会,原编制12人,现定编 7人,主要负责农场的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及庭院经济工作等。
政工部门原编制12个,即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团委、文明办、老干部科、政法委、监察科、机关党委、工会、党干校、广播电视局,编制61人,改为4个部门,21人。
(二)生产部门
生产办:农业科、水稻办合并。原编制15人,现定编5人。主要负责农场农业,水稻的管理、服务工作。
农机科:原编制7人,定编4人,负责农场的农机管理、监理。
水利科:原编制7人,定编5人。主要负责农场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与勘测设计及日常防汛指挥等工作。
生产部门原有 6个,即农业科、水稻办、科技科、水利科、基建科,编制42人,改革后定编3个,编制14人。
(三)经营行政管理部门
办公室(含党办、总经理办、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原编制13人,定编 7人。主要负责农场的行政,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机关的日常行政管理、后勤、党建、工会及信访等工作。
经营办:由政研室、审计科合并而成。原编制6人,定编6人。主要负责农场重大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农场所属单位承包指标的确定和承包合同的管理,农场经营管理的协调;企业经济效益的审计,分配总额的核定,经营者收入的审批等工作。
劳资科:原编制9人,定编5人,主要负责农场职工劳动工资、劳动力管理,社会劳动保险及安全等工作。
计财办:由计划科、财务科合并而成。原编制17人,定编 8人。主要负责农场的财务管理及全场经济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务管理、外向型经济发展工作。
广播电视局、党干校、原农业科所属的气象站转为事业单位,与机关脱钩。
部分部门及所属小单位转为经济实体,与机关脱钩。
粮贸公司:由粮食科、外贸科合并而成。原编制18人,定编18人。
商业科:原编制4人,转入商业公司。
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土林科、基建科合并而成,原编制13人,定编13人。
资金办:原编制5人,定编5人。隶属于计财办领导。
科技开发中心由原来科技科转变而成。原编制3人,定编3人。
工会创办实体。
这次改革农场政权部门基本稳定,编制没有变动。有公安分局、法庭、检察室、司法科、交通科、武装部、工商物价局等。
改革前共有28个部门,编制 174人,改革后,共有11个部门,编制61人。部门精简17个,精简比例为60%;编制压缩113人,压缩比例为65%。
第三次。1996年 1月,农垦总局根据国家在绥滨农场试点经验,要求红兴隆分局在二九一农场试行政企分开。属于具有国家政府职能的部门、党群部门都从企业分离出来,成立二九一社区管理委员会。场党委书记兼任社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书记和两位副场长兼任社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农场成立二九一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农场场长兼任公司总经理,有三位副场长兼任公司副总经理,另外,一名总经济师,一名总农艺师。当时叫“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公司对外,农场对内。
这一试点只搞一年,牌子还没来得及挂,就于1997年 3月18日请示红兴隆分局撤销了。又恢复了原来的体制,农场机关机构未做大的变动。
第四次。1998年 6月农场又进行了一次机构改革。以“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农场机构由原来的29个部门变成五部一办和13个经济实体。“五部一办”是:生产部、企业经营管理部、党委工作部、群团工作部、纪检监察审计部、农场办公室。
这次改革,农场机关由过去的91人精减到45人(含场级领导 8名),干部由过去的任命制和聘任制改成竞争上岗制。所有干部一律免去职务,重新竞争上岗。农场制定了干部精简分流办法及政策。这次改革机关人员除分流到经济实体之外,前后有28人退居二线。
二、分场管理机构改革
1986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完善分场管理体制,适应农业经济改革需要,简政放权,搞活经济,对分场体制和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场长负责制。总场对分场的管理,一是放权,主要是经营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包干上交,自负盈亏;二是简政,压缩行政机构,精简机关人员;三是转向,把分场编余人员和小分队转向服务和新工业项目上来。
分场领导设6人,场长1人,副场长2人,党委书记1人,工会主席1人,主管会计1人。
本着“精简、节约、统一”的原则,分场机关设三个办公室。
政工办公室:设组织、纪检干事1人,宣传、青年干事 1人,工会、职教、妇女干事1人,司法干事1人,计4人。
生产办公室:设农业技术员 2人,机务技术员2人,林业、土地、水利技术员1人,畜牧技术员1人,工副业、工商管理1人,计7人。
经营办公室:设会计2人,出纳员1人,统计员(兼农情统计)1人,劳资、安全员1人,粮食助理1人,粮食化验员1人,管理员1人,计8人。
各分场人员编制25人。分场卫生所、派出所、分场学校、物资分库、兽医所、通信、电影放映等人员归分场直接领导。
1989年1月在总场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分场机关也进行了改革。设三个部门:经营办(主管会计、会计、出纳、统计、粮食助理、劳资安全干事兼工商,计 6人),生产办(水、林、土技术员,机务技术员,农业技术员,计3人),党群办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事,工青妇干事,宣传武装干事,计3人)。再加上管理员 1人。分场设场长、书记、机务副场长、农业副场长、工会主席各1人。各分场定编18人。
1995年11月~12月本着“强化两头,弱化中间”的原则,对农业分场的管理机构再度进行改革。分场为农场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单位。设立党委,撤销分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武装、团委等部门,取消劳资、财务、工商、物价、土地、林业、水利、司法、民政等职能。
分场机关干部定编 7人:场长1人,党委书记兼畜牧服务站站长1人,主任农艺师兼粮食助理(副科级)1人、主任会计师(副科级) 1人、主任工程师兼农机监理、劳动安全员(副科级)1人,政工干事(副科级)1人,统计兼出纳、管理员1人。
分场设广播、文秘、打字、勤杂工1人,分场编制由18人精减到8人。
在这次分场机构改革中,撤销了四个分场服务队和一、二分场的修理所。一分场服务队和修理所合并,组建一套班子,保留15—20人,其余人员分流到二十二队和三十一队。二分场服务队撤销,人员分流到新兴农牧公司和四十一队。二分场修理所撤销,人员分流到水利工程公司和二十五队。三分场服务队撤销,人员在就近生产队参加承包土地,沙坑划归砖厂使用。四分场服务队撤销,人员划归二十七队管理。
这次改革还对下岗人员制定了6条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