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制度改革
第二节 干部制度改革
第二节 干部制度改革
为适应农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创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环境,农场积极认真进行干部制度改革。
一、下放部分干部管理权限
农场农业改革、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之初,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农场下放了部分干部的管理权限。
1986年,生产队正副职领导干部,由分场任免和管理。任免前上报总场组织部同意备案。分场机关和生产队技术员、会计、统计等业务干部,由分场提名,报组织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考核批准,由分场任免和管理。
1987年农场专门下发了《关于下放部分干部管理权限的通知》(场党字[1987]31号文件),农场对干部管理下放以下权限。
1、正队级干部(含正队级)以上干部,由分场 (工业、教育)党委提出意见,组织部考核,由总场党委研究决定。
2、副队级干部的平调和从工人中提拔,由分场 (工业、教育)党委考核、研究决定,报组织部备案,并由总场党委履行任免手续。副队级干部的使用、考核由分场党委承办。总场党委对副队级干部的任免手续,授权组织部办理。
3、场直单位 (不含工业党委、教育党委)的副队级提拔调动由组织部考核,提出建议,报总场党委研究决定。
4、总场机关科员(办事员)的使用由组织部提出意见,由党委研究决定。
5、各分场、工业、教育单位的一般干部,即统计、会计、 出纳、农业和机务技术员等业务干部的调动,使用,由基层党委、总支研究决定,报组织部备案,并由组织部履行任免手续。场直其他单位的上述干部由场党委授权组织部请示分管领导承办。
二、党政分开 分类管理
1989年农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党政分开。于此同时,在干部的管理上也实行党政分开,分类管理。
1、行政干部、机关行政科室,正、副职及农场科级单位的行政正职, 由分管副场长提名,人事部门考核,征求党委意见,场长办公会研究后场长决定。
2、分场场长由农场场长提名,征求党委意见,经场长办公会研究后场长决定。
3、农场科级(包括分场)单位的行政副职由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提名, 经人事部门考核,征求党委意见,场长办公会研究后场长决定。
4、两级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及科下属小单位由科长或分场场长提名, 征得分管场长同意及农场、分场党委意见,场长办公会研究场长决定。平时个别人事变动,征求分管副场长意见后场长决定。
5、承包、租赁企业的厂长 (经理)一般采取公开竞争选聘的办法,由场长招聘产生。也可由场长征求党委意见后直接聘任。副职由单位行政正职提名,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后,分管副场长及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股份制企业正职由董事会研究确定,副职由正职提名,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报人事部门备案。
6、场直非承包、租赁单位的正职由分管副场长提名, 征求党委意见后,场长决定。副职由行政正职提名,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和分管口副场长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7、农场各科级单位 (包括各公司,服务管理站等)下属小单位属正股级的行政领导均由所属公司(站)行政正职提名,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及分管副场长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副股级行政领导由正股级提名,报所属公司(站)主管领导及党组织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8、农业生产队正职由分场场长提名, 征求党委意见后交场长办公会研究由场长决定,副职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提名,分场决定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9、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由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提名, 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副职领导意见,报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科或分场决定。属正股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以农场场长名义聘任或委任。被聘者职务应和技术职称相对应。平时个别人事变动征求分管副场长同意后决定。
党务、政工干部由组织部考核,农场党委研究决定。
工会干部自管。工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农场党委领导下的由党委主管、工会协管,转变为工会主管、党委协管的管理体制。工会干部自管的管理范围:农场工会各部负责人,一般干部;农场工会附属单位的负责人,一般干部;分场(科)工会主席,一般干部;基层工会专兼职工会主席。上述各类干部中,既包括国家正式干部,农场以工代干干部,又包括选举产生的工人干部。
到1993年工会干部不再实行自管。
三、实行聘任聘用制
除党务、工会、共青团干部实行选举制或委任制,政权性职能部门干部实行任命外,从1992年底农场对行政干部一律实行聘任聘用制。农场 7名副场长及基层企业所有的行政干部全部由过去的任命制改为聘任聘用制。
聘任聘用干部在农场的机构设置及干部总编制范围内按下列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
1、农场机关的行政科室正副科长,各农业分场, 各公司及场直单位的经理或站长的聘任(用)由场长提名,组织部考核,场长主持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后由场长聘任(用)。
2、各农业分场或公司,场直单位的副场长或副经理 (副站长)及所属单位的队长或厂(场)长的聘任(用)由分场场长或公司经理提名, 并经党政班子会研究, 分场场长或公司经理聘任(用)。
3、农业分场、工业公司及畜牧公司所属单位的副队长、 副厂(场)长的聘任(用)由队长或厂(场)长提名,并主持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后由队长或厂(场)长聘任(用),报组织部备案。
4、各农业分场、公司的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聘任 (用)由本单位的场长或经理提名,并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分场场长或公司经理聘任(用),报农场组织部备案。
5、总场科室工作人员的聘任(用)由本科室正副科长提名, 组织部考核后提交农场场长主持的党政班子会议研究,由科长聘任(用),农场组织部备案。
6、各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农业技术干部,不含会计)由本单位的队长或厂 (场)长聘任(用),财会专业的会计由上一级行政领导聘任(用),报组织部备案。
1998年公安分局干警实行聘任制,其中有 1人从领导岗位落聘到一般民警,有一名领导干部从正科降到副科,有一名副科降到正股级。
四、双向选择 竞争上岗制
1998年2~3月,农场机关进一步深化改革,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竞争”的原则,干部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制度。坚持先定编、定岗、定目标,后定人的原则。
其办法如下:
1、竞聘之前对农场任命的原机关干部一律免去所有职务。
2、填写个人择岗意向表。
3、民主推荐正副科长人选。
4、在个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科长由分管场领导提名, 党政班子集体把关,场长聘任;副科长由科长提名,分管领导同意,党政班子把关,场长聘任;科员由科长征求副科长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科长聘任。
5、领导岗位一岗多人选择的, 由分管领导根据机关民主推荐情况,确定两名竞聘候选人,通过演讲、答辩、竞争产生。
6、党群部门的干部产生同行政干部产生的程序相同,由党委任命。
这次机关人事制度改革计有6个干部落聘。
五、考试考核 竞争上岗制
为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的激励机制,实行对专业干部的动态管理,农场对会计、统计、农业技术员、巡警、广播电视局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等实行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的制度。
1、农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农业技术员考试考核分别于1997年、1998年、2000年共进行3次。分在岗人员和后备人员两大类。对在岗人员的考试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考试占70分(基础理论、实用技术),考核占30分。对后备人员的考试占90分, 考核占10分。参加考试、考核后的在岗农业技术人员,合计总分在70分以上为合格,60~70分为试岗,60分以下为待岗。后备人员考试考核70分以上为合格。按分数高低顺序录用补岗。
2、财务人员竞争上岗。财会人员分别于1997年、1998年、1999年,共进行了3次。也分在岗和后备两大类。实际业务能力考核占40分,理论测试和农场经济政策占60分。对在岗的财会人员实行绝对数下岗制度,即根据每年考试、考核综合得分从最低开始会计3人、出纳1人下岗,从后备财会人员中择优录用。
3、统计人员竞争上岗。2000年1月,统计人员进行“双考”竞岗。参加人员是农场统一安排的后备干部培训班挂职人员。
到2000年时,农场规定考试考核综合分数不满60分为不及格,对60分以下的每个专业尾数淘汰,财会2名,统计、农业技术员各1名,解聘下岗。
截止到2000年,计有 8名财会人员通过“双考”下岗,计有15名后备财会人员“双考”上岗。28名统计竞争上岗,23名农业技术人员通过“双考”竞争上岗。
电视台工作人员以及公安分局巡警队人员大都是通过“双考”被录用的。
六、实行民主选举制
为充分发扬民主,真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增强在干部用人上的透明度,农场在部分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选举制。修造厂1988年底民主选举厂长。木材厂分别于1989年和1991年两次民主选举厂长。1997年农场在部分生产队民主选举生产队长。1999年畜牧公司通过民主选举竞聘四个兽医站站长职务。其中有两个原站长落聘,两个一般工作人员被选聘。2000年 7月,场直中学与综合高中合并时,民主选举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