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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第四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第四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始于1984年12月 1日。根据劳人计字[1983]11号、农场总劳字[1984]76号文件精神,农场试行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此取消了招收固定工制度,破除了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开始出现以合同制为主,多渠道就业的格局。
  每年招收合同制工人都按红管局下达的招工指标,对符合招工范围及条件的人员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然后择优录用。对经过全面考核符合招工要求的,公布成绩,填写《国营农场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经场、管局、县劳动部门批准和劳资科签订劳动合同书,试用期满后,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合同手续。
  招收合同制工人到1995年基本结束。从1984年到1997年共招收合同制工人3 726名。
  工商运建服企业,1994年开始一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优化组合,双向选择,企业用工自主,职工能进能出。1997年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实行竞争上岗,有的企业还实行入股上岗或交风险抵押金上岗。扩大了自谋职业就业面。
  1999年7月1日农场根据黑政[1995]23号文件精神,对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私营、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教育、卫生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上述单位的现有全部职工,即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和新增职工(含新招工、从场外调入的职工和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其原身份不再保留,打破干部、工人的身份界线,打破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集体固定工的身份界线,统称为“企业职工”或“企业员工”。
  此次改革到同年的11月份结束,计有6 199名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