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第五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随着国家总体改革进行了二次。
1986年按中发[1985]9号、 劳人薪[1985]19号以及黑工改办[1985]13号文件精神,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次改革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同企业分开,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普通中小学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
这次改革对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等四个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从事教师和护理工作的人员再加上教护龄津贴。工人打破旧的八级工资制,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分为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其中工人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与干部相同。
农场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实行5类地区工资标准。计6 110人调了工资。其中事业623人。
第二次是在1993年10月 1日。农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农场对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范围是1985年以来一直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教育、卫生、党干校、职教、幼儿园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次改革专门是事业单位与机关的工资制度脱钩。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
(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教育、卫生、党干校、职教、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
(二)管理人员的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为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
(三)技术工人工资制度
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度。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是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设置的。
(四)普通工人的工资制度
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主要分等级工资和津贴。
无论哪种类型的工资制度津贴都是活的部分。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作为固定部分。
除了按国家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办法进行改革之外,农场还根据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结合农场的实际,对工资分配制度实行改革。
农业工人从1987年再度兴办家庭农场以后,保留档案工资,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大包干分配办法。
场办企业自1985年改革以来就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勾,档案工资保留。基本上实行以下几种分配形式,即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产值工资、岗位结构工资、工资奖金大包干或者销售大包干等。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力度较大的是两级机关、生产队管理人员及场办企业的经营者、管理人员。
一、农业生产队、分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1988年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队,采取不同的分配办法。
全面兴办家庭农场的生产队,实行浮动工资加奖励的办法。
实行机务队承包的生产队,管理人员实行纯效益分配。平时预借生活费,正职每月预借70元,副职预借60元,管理人员预借50元。根据目标管理考核,年终按农场规定的比例分配。
农业分场实行浮动工资加奖励的办法。
1993年生产队一律取消工资制,保留档案工资,全部按效益分配。生产队管理人员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实行目标模式的生产队长、书记的年收入视本队经营状况为全队劳均收入的1.5~3倍,生产队副职为全队劳均收入的1.3~2.2倍,其他工作人员为全队劳均收入的1.1~1.7倍。
年终完不成承包指标,生产队管理人员承担挂账,生产队长、书记为劳均挂账额的2倍,副职为劳均挂账额的1.5倍,工作人员为劳均挂账额的1.2倍。
实行“过渡模式”注:“过渡模式”即农场暂时下放有限权力,生产队承担有限责任。生产队长、书记视本队经营状况为本队劳均收入 1.5~2.5倍,生产队副职为全队劳均收入的1.3~1.9倍,其他工作人员为全队劳均收入的1.1~1.4倍。
年终完不成承包指标,生产队管理人员按下列标准承担挂账。队长、书记为劳均挂账的1.8倍,副职为劳均挂账的1.4倍,其他工作人员为劳均挂账的1.1倍。
生产队管理人员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实行“目标模式”“目标模式”即按场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下放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并按要求承担责任。的生产队长、书记风险抵押金8 000元,副职为 6 000元,一般管理人员4 000元。实行过渡模式的管理人员分别为6 000元、4 500元、3 000元。
生产队经营亏损,管理人员挂账先用风险抵押金抵补。风险抵押金不足,暂时挂账。
1996年农业分场、生产队实行年薪制。实行范围:农业分场、生产队编制内的管理人员。
年薪:分为基础工资和责任目标考核工资。
基础工资。生产队正职、副职、工作人员每月400元、340元、300元;每年分别为4 800元、4 080元、3 600元。分场正职、副职、工作人员每月500元、420元、340元;每年分别为6 000元、5 040元、4 080元。
责任目标考核工资分1、2、3三个档次,分别为:17 000元、13 500元、10 500元。
档距划分及生产队正职年工资(收入)总额分别为:
计划面积2万亩以上为一档,年工资21 800元;计划面积1万~2万亩为二档,年工资18 300元;计划面积1万亩以下为三档,年工资15 300元。
分场正职的考核工资,拿全分场生产队正职考核工资的平均数。
四个分场的平均数计算方法:以中型二档生产队正职考核工资标准(13 500元)为平均基数,然后按各生产队正职实得平均数占各生产队正职应得平均数的比例来进行调整。
分场正职的考核工资与分场所属工副业单位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工副业单位完成利润指标增加或减少利润额的2%,同时分场正职的考核工资和分场学校的经费挂钩,按经费节余或超支额的2%,增加或减少分场正职的考核工资。
分场、生产队副职、工作人员的考核工资拿正职考核工资的65%、50%。其中生产队副职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工资按正职标准的 45%、30%部分由生产队长、书记考核,其余20%部分由分场考核,报农场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分场副职和工作人员考核工资按正职考核工资标准45%、30%部分由分场场长、书记考核,其余20%由农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审定。
分场生产队管理人员平时每月发基础工资,按各生产季节或生产阶段考核认定后发放考核工资。其中考核工资待年终一次兑现,原基本工资及各种补贴、津贴全部进入个人档案,不再按原标准发放,不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1999年和2000年分场和生产队两级管理人员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即由基础工资、责任工资和效益提成工资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工资。大型生产队 (2.5万亩以上)正职、副职、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标准分别为14 000元、9 800元、7 840元;中型生产队(1~2.5万亩)正职、副职、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标准分别为12 000元、8 400元、6 720元;小型生产队 (1万亩以下)正职、副职、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标准分别为10 000元、7 000元、5 600元。
分场正职基础工资标准高于生产队正职平均数的 30%。分场副职基础工资标准高于生产队正职平均数的10%,分场的会计主任拿分场正职的 75%,工作人员拿分场正职的65%。基础工资的发放按完成农场的土地出租落实、上缴农场土地租金和上交粮情况分段考核分段发放。考核发放的比例分别为30%、50%和20%。
二是责任制工资。大型生产队正职、副职、工作人员的责任工资标准分别为9 000元、6 300元、5 040元;中型生产队分别为 8 000元、5 600元、4 480元;小型生产队分别为7 000元、4 900元、3 920元。分场正职责任工资标准高于生产队正职平均数的 30%。分场副职责任工资标准高于生产队正职平均数10%,分场的会计主任拿分场正职的75%,工作人员拿分场正职的65%。责任制工资的发放按生产队和农场签订的责任状考核发放。责任状的种类:完成生产种植计划责任状;田间标准作业、农艺措施责任状;农机具管理、更新责任状包括农具场管理和农机具技术标准管理;干部田间挂牌责任状;水利、林业管理建设责任状;道路维修责任状;财务、计划、信贷管理责任状;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状;畜牧生产责任状;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状。对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环境达标硬性指标的考核作为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工资的否定指标。
三是效益工资。农场对各生产队完成包干上缴指标和管理费开销后部分的分配实行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为4:3:2:1,即40%上缴农场,30%作为生产队管理人员分配,20%作为生产队留成,10%上缴分场作为分场收入。
农场根据全分场的盈亏情况确定分场管理人员的效益工资。即农场对分场所属生产队 (不含家庭农场) 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部分和分场管理费的结余部分实行4:3:3的比例分配,即40%上交农场,30%作为分场留成,30%作为分场管理人员的分配。当正职分配 (含基础、责任和效益工资)超过3万元时,执行奖金控制费。分场管理费的结余作为分场管理人员效益工资的来源。
四是对生产队完不成土地出租落实、上缴农场租金贷款、欠款回收和上交粮任务的,基础工资和责任工资实行一票否决。对生产队经营亏损按4:3:2:1的比例挂账,即40%农场承担;30%由生产队管理人员承担;20%由生产队留成承担;10%由分场管理费承担。
农场对分场所属生产队(不含家庭农场)的盈亏相抵后的亏损部分和分场管理费的超支部分同样按4:3:3的比例分担,40%农场承担,30%分场留成承担,30%分场管理人员承担。对分场管理人员承担部分,首先用工资承担,然后用风险抵押金抵补,直至风险抵押金补完为止。
二、农场机关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1986年至1988年机关实行浮动工资加奖励的办法。1988年浮动工资扣发标准是:农场正职每月扣25.00元,副场级每月扣22.50元,正科每月扣20.00元,副科每月扣17.50元,科员每月扣15.00元,工人每月扣12.50元。
浮动工资的扣发或返还以总局下达的包干上交指标为基数。当年完成总局下达的包干上交指标,浮动工资全部返还。完不成总局下达的包干上交指标,每少完成1%,扣浮动工资1%,出现亏损不返还。
在全场各行业当年实际上交利润达到总局下达的利润指标 50%以上的前提下,视各行业完成利润指标情况,总场正职按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畜牧业生产、流通领域经营、交通电力基建服务、人均收入、安全生产、管理费使用、计划生育、文明建设等10项标准提取奖金总额。然后再根据各类人员在企业的责任和作用,确定其人员提取奖金的标准。
总场副职按总场正职的90%提取,正科职按总场正职的 80%提取,副科职按总场正职的70%提取,科员按总场正职的60%提取,工人按总场正职的50%提取。
机关奖金的发放和浮动工资的返还,捆在一起兑现,统一由场办公室根据机关各科室目标管理的考核评比结果进行。
1989年根据场长承包经营的规定:总场机关开始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办法。并实行全员风险制。
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农场党政正职每人1 000元,农场党政副职(含二线)每人800元,农场正科级(含二线)每人500元,农场副科职每人 400元,农场机关科员每人300元,农场机关工人每人200元。
平时按原基本工资各种补贴标准进行工资发放。年终根据全场经济效益状况核定的工资总额超出平时工资发放部分,按风险抵押金交纳比例进行分类分配。
农场正职分配系数为1,农场副职分配系数为 0.8。农场正科级分配系数为0.5,农场副科级分配系数为0.4。机关工作人员分配系数为0.3,机关工人分配系数为0.2。
机关工资额实行按定编核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1998年机关实行岗位目标风险考核工资制度(简称岗位工资)。
机关干部年收入基数统计表
表2—1 单位:元
年收入基数的确定办法:当农场完成目标利润时,首先按利润额的6.2%提取工资总额和按利润的4.8%提取奖金总额,然后再按上述分配系数和折合人数计算出各级别的年岗位工资收入和年奖金收入。年收入基数=年岗位工资收入+年奖金收入。当农场超额完成目标利润时,年收入基数=完成目标利润的年收入+按场长超目标利润分配部分的比例计算的收入。当农场完不成目标利润时,年收入基数=完成目标利润的年岗位工资收入(不含年奖金收入)。
(二)考核挂钩办法
与科室的责任目标考核挂钩,此项考核占年收入基数的 60%。与科室经费挂钩,此项考核占年收入基数的10%。与机关统一管理目标挂钩,此项考核占年收入基数的10%。与各科包队的工作挂钩,此项考核占收入基数的20%。
机关实行岗位工资以后,以前所有补贴全部取消。原工资发放标准一律进入档案管理不再执行。
三、场办工商运建服企业经营者与管理人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场办企业自1985年放开经营以来,根据企业的不同分别采取了浮动工资、工效挂钩、超利分成、基本工资加奖励等分配形式。
1998年场办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实行年薪制的范围:场办企业、转制后的股份合作制、公司制企业和已经具备企业性质的服务体系和事业单位。
一般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厂长(经理)实行年薪制;规模较大的企业副职领导责任较大,扩大到副厂长(经理)和主管会计,也实行年薪制;其他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工资。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要交风险抵押金。正职最低1万元,最高3万元,副职、会计和工作人员按正职的80%、70%、60%确定。
一般企业正职年薪为1万元,规模较大和外向型企业正职年薪为1.2万元,副职、会计和工作人员按正职的 80%、70%、60%确定,平时按标准进行预借。预借标准:正职700元、副职600元、其他人员500元。
企业经营者完成目标利润时,经营者的收入为年基薪。
企业经营超额完成目标利润时除发放年基薪外,按超目标利润部分的 30%兑现经营者的风险收入,风险收入按风险抵押金的比例分配,但风险收入最高不超过风险抵押金数额。
企业经营者完不成目标利润,发年基薪并按未完成利润部分的 30%,用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抵补,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剩余的 30%年基薪扣除,经营者的最高抵补额不超过风险抵押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