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农场住房制度改革大体经过了职工住宅转让,出售公有住房、住宅商品化等几个阶段。
一、住宅转让
根据《二九一农场职工住宅转让实施方案》(场字[1987]71号文件)和《二九一农场职工住宅转让实施方案附件》 (场字[1988]1号文件)精神,农场于1987年底1988年初进行职工住宅转让。
住房转让的范围是:总场、分场、生产队干部职工现住的为农场所有的民用住宅。接受房屋转让的是农场的正式职工或计划内长临工,以及农场批准落户顶岗劳动的和带奶牛来场的专业户,原则上是当时谁住的房屋就转让给谁。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老干部,以及195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遗孀,根据不同情况,本人意愿,可以接受转让,也可以不转让,但按新标准交纳房租费。五保户的住房不转让,免费居住,去逝后由农场收回。
(一)住房作价及标准
1、基础价
作价标准是:砖瓦结构住房,总场地区每平方米按90元作基础价。分场地区每平方米按80元作基础价。生产队每平方米按70元作基础价。砖瓦结构的小仓房每平方米按30元作基础价。
1982年收归公有的住房:一类每平方米50元;二类每平方米45元。1982年收归公有的仓房:一类每平方米20元;二类每平方米18元;三类每平方米16元;四类每平方米14元。
自建归公的住房,仓房不受保底价限制,以计算的实际数为准。
2、交易价
上述房屋从建筑的第二年起,每年按基础价的3%提取折旧费, 求出每户房屋的净值(基础价—折旧额=交易价)作为交易价。净值不足30%以及提完折旧的, 砖瓦结构的主房按每平方米30元作为交易价,草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20元作为交易价。
3、转让价
以交易价的50%作为转让价,转让给职工(公式为:交易价÷2=转让价)
4、优惠价
以转让价为基础,扣除工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学历、技术职称等条件给予优惠,即职工住房的实际交款价格。
(二)房屋转让的几项优惠政策
在转让价的基础上,农场对各类人员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1、每一年工龄减免转让价的1%。男女双方均是职工的, 按工龄最长的一方计算,另一方每一年工龄减免转让价的0.5%,男女双方合并计算。退(离)休人员的工龄计算到退(离)休年限为止。
2、抗日战争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减免转让价的25%。
3、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以及省政府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的减免转让价的20%(一人含两项的只能享受一项)。
4、建场前(1955年9月18日)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和具有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以及总局授予的劳动模范的减免转让价的15%(一人含两项的只能享受一项)。
5、195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遗孀,建场前优惠15%,建国前优惠20%,抗日的优惠25%。
6、城市下乡知识青年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减免转让价的10% (一人含两项的只能享受一项)。
7、残废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减免转让价的5%。
8、公伤优惠:一等5%,二等4%,三等3%,四等2%,五等1%。
除第1条外,在2、3、4、5、6、7、8条中每户只享受其中最高的一条优惠。
为鼓励职工交款的积极性,凡是转让费在1988年1月2日之前一次性交清的,在应交额的基础上再减少25%。
总场机关、直属单位、分场机关、直属单位的转让工作在1988年 1月份结束,生产队的房屋转让工作在1988年底结束,这次转让全场共转让公有房屋155 335平方米。
职工接受的转让住房,产权归职工和农场共同所有,职工有占有、使用、维修权,但不能私自出售,不能对外出租、赠送。已转让的房屋由农场房管部门发给房照,作为法定住宅的居住证件。职工个人对换住房,转让继承必须申请房管部门批准,办理办证手续才能生效。
二、出售公有住房
依据《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场发[1993]51号文件)。1993年向全场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一)居民住宅出售的范围
1、按场字[1987]71号文件转让的住房,原则上转让给谁就出售给谁。
2、1987年11月20日以后新建的住房,老职工遗孀没有转让的住房, 根据本人的意愿这次也一并出售给职工。
3、场发[1989]26号文件以后,住房易主, 暂按交易价转让给新住户(产权属有限产权)的住房。
4、住户户口在农场,当时已租住的, 如学校办公室、仓库、食堂、猪舍等公房改造的住房。
5、1987年~1993年新建的分场、生产队、 总场部的新、老干部住房,按规定基础价出售。
以上职工住宅,全部一次性出售给职工。八队由于建矿搬迁另有政策规定。
(二)出售价格的标准
1、对1987年农场转让给职工的公有住房, 承认职工拥有有限产权,并保持政策的稳定,原基础价不变,总场部每平方米90元;分场部每平方米80元;生产队每平方米70元。原转让时优惠给职工的工龄、学历、职称等优惠待遇不变,上次转让时所交款,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半已属到位。
建筑面积的另一半,本次出售给职工,作价标准是:原1987年转让时的基础价减1987年以前建房的折旧为本次出售价。
2、1987年11月20日至1992年的新建住宅,场部主房基础价为216元,仓房基础价为90元。分场场部主房基础价为189元,仓房为80元。生产队主房基础价为165元,仓房为70元。从建房第二年起到1992年,每年减少3%折旧为出售价。
其中出售价的一半按1987年文件原转让办法进行转让,工龄、职称等优惠待遇截止1987年末。
3、分场、生产队的职工、奶牛户、 水稻户。已落户口的改建公有住房分为三类,基础价不提折旧。一类:办公室、学校、食堂、仓库、砖瓦结构改建住房基础价为70元一平方米。二类:猪舍、鸡舍以改建住房基础价为60元一平方米。三类:其他改建不是上述两类的改建住房为50元一平方米,作价卖给住房户。职工原有转让房的,其中的一半仍享受1987年以前的待遇。
职工住宅出售给个人,一次性交款场部优惠25%,分场优惠30%,生产队优惠40%。
这次公有住房全场共出售166 513平方米。
所有出售的公有住房,按房屋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房屋产权证。产权完全归己,可以出租、买卖、继承、赠与。但必须到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推行住宅商品化
住宅出售以后,职工住宅分场靠自建解决,但必须由农场房产科审批。总场地区职工住宅主要靠购买商品楼解决。从1993年到2000年建商品住宅楼44 200平方米。到2000年农场人均住房面积达25.8平方米,比1986年增加16.3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