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1995年7月1日农场开始启动了适应农场场情的医疗保险。改变多年来一直实行的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的运作是在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亲自指导下的两个试点单位之一。依据中央“四部委”文件精神,采取以收定支,双方负担,统账结合,实行三段通道式支付医疗保险费的办法。
医改实施的范围和对象:农场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 和离退休职工以及上述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和失去供养关系的职工遗属。户粮关系在农场的个体劳动者本人或已办理个体就业手续的个体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本人自愿也可参加农场的医疗保险。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实行农场、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基金两部分。基金来源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两方面缴纳构成。
1、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7%缴纳。
2、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或收入中扣缴。
3、个体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按全场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个人直接向农场社会保险分局缴纳。
(二)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和社会统筹医疗金相结合的制度。
1、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职工(含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的基金是由职工个人缴纳全部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构成。个人医疗账户专门用于支付个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扣除进入个人医疗账户的剩余部分, 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医疗金。社会统筹医疗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农场职工医院及其所属院所为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单位。医疗保险金的缴费、支付、外诊费按 《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即场发[1995]20号文件)以及《二九一农场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补充通知》(场发[1998]19号文件)规定执行。
2000年春季,农场下发了《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意见的通知》(场发[2000]12号文件),进行了第二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农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来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和离退休人员家属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职工档案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个人档案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但要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在每年2月底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齐;单位缴费的70%左右按10个月的平均数分月缴齐。
就医、购药、医疗保险费的结算按《二九一农场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意见的通知》(场发[2000]12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