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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三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三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早在1983年农场就开始了养老保险统筹,农业职工统筹金摊到地里,工副业按人头收退休费统筹。
  1988年 1月,根据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3%收缴个人养老保险费。同时,由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打破了养老保险由国家统管的制度。遵照1988年 1月《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收缴了按企业单位标准工资1%的待业保险基金(待业金总额的10%上交红兴隆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从此全场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统一由二九一社会劳动保险分局负责发放。
  1993年10月,遵照上级社保局的要求,开始为全场所有固定职工建立了档案,填写了个人养老保险卡片。1994年起,凡在农场参加工作的不论劳动合同制工人,固定工人,均按本人档案工资的2%缴纳个人养老金,用人单位按 16%缴纳离退休人员退休费。将个人缴费计入卡片,缴费额上缴上级专项存储积累,还为参保职工发放了劳动部门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995年,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微机管理。
  1995年7月1日开始启动医疗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1996年12月,农场将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比例2%下调为1%。另1%作为下年度开展职工工伤保险的资金。从此,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五保”合一从1997年全面展开。
  1997年改进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5、8%的记入方法为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1%记入。
  1998年起,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总局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年度基金收缴,拨付计划统一由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达。实行了场直地区和易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银行和邮局发放,社会化发放水平达到了68%。
  1999年一举实现了“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并轨。统一了个人账户的规模和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统一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条件和计发办法;结合劳资科对全员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清理了参保和未参保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创造了条件;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100%实现了养老金由银行和邮局发放。
  2000年实现社会保险基金 92%的收缴率,养老金社会发放100%。改进社会保险会计记账方法,使用新的社会保险科目体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社区服务功能。
  1988年离退休人员 751人,发放养老金1 015 725元;2000年离退休人员1 174人,发放养老金7 011 485.89元;1988~2000年累计退休人员13 459人,总计发放养老金49 553 871.6元。
  1988~2000年上交养老积累金11 009 421元,上交养老统筹金 5 279 692元,上交失业金898 434元。
  1994年储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3 923 523元;1995年储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3 667 090元,储存医险个人账户金256 237.60元;2000年储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医险个人账户金分别为 2 733 012元,304 888.00元;1995年~2000年储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累积24 557 095元,储存医险个人账户金3 266 707.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