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节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节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民政局的部署,农场自1998年 1月实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 5月31日前,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达不到1 200元的由农场民政补齐到1 200元,1996年6月1日以后人均年收入达不到1 400元的,由农场民政补齐到1 400元。1998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5户,100 人。2000年48户,96人。年低保金62 280元。到2002年已扩大到345户,865人,年低保金发放额已达415 200元。
低保工作开展过程中,农场党委对低保工作始终予以高度重视,多次召集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周密布署,由农场分管领导牵头,民政局、劳动局、财务科、审计科、计划科、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发挥了重要作用。街道办、居民委、基层单位做了大量工作。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很大程度上稳定和提高了农场贫困居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农场居民无饥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