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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林业管理

第二节 林业管理



                   第二节 林业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方式
  1986~1995年底,林业由土林科管理,分场设林业助理(兼水利助理),生产队设专职兼职营林员。土林科下设林管站,属经济实体,站长由土林科长兼任, 下设一名副站长,1名会计,2名技术员,10名工人。1996~1997年底林业归农业科,设林业技术员1人。林管站解体,划归科技开发中心。1997年底组建林管站,对外担负林业科职能,对内是经济实体,兼有管理和经营两种职能。自负盈亏,自发工资。
  农场在林业管理上实行区域管理。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即分场、生产队书记是本区域内林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场直地区的绿化树木由街道办负责。分场场部地区绿化树由分场负责。责任范围包括营林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林政管理及防火等项工作。年初由农场领导与各区域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年终兑现。
  对于农田防护林的管理,采取林带在谁的地号里,就由谁负责看管,保证林带树木正常生长,不受人为毁坏,由辖区责任人与承包户签订责任状,并落实奖罚措施。
  1997年开始推行造林、护林保证金制度。即按区域面积每亩预收造林、护林保证金 2元,年初由责任人在造林、护林责任状上签字,由林管部门全年分阶段考核验收,并按规定扣罚保证金,保证金的提留冲减生产队管理费。
  二、营林管理
  由农场给各单位下达造林任务,由林管站分两次检查验收,检查造林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造林成活率。对没有完成当年造林任务的单位,按所差棵树,每棵扣保证金 2元;对当年造林成活率低于90%,第二年、第三年保存率低于85%者,按所差棵树每棵扣罚保证金2元。
  三、森林资源及采伐管理
  采伐林木审批权在农垦总局林业局,每年由林管站按年采伐限额上报生产计划和调查设计。按总局发给的采伐许可证和批准的调查设计,由林管站统一组织采伐作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伐。否则按盗伐、滥伐林木处理。
  四、木材产品销售与管理
  木材产品优先安排给各单位“三移”棚杆用,每棵树木胸径8~14厘米,收育林费6元,其他用途按每立方米 100元收育林费,采伐费另收。销售给生产队农户的树木,生产队填写木材去向卡,一式两份,注明农户购树的数量。生产队留一份,上报林管站 1份。去向卡要有生产队经办人和农户共同签字,以便林管站清查核实。
  五、林政管理
  对于区域内发生盗伐、滥伐树木,以及毁坏树木等林政案件,单位除查清事实外,并在24小时内报案,积极配合处理案件,不予扣罚生产队保证金。对知情不举,有案不报,责任不清,袒护包庇,协助不利的单位,每发现丢失一株树木,扣罚保证金50元。
  林政案件的查处,由林管站至少两名人员持证着装上岗,按执法权限依法履行执法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处罚标准严格执法,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林政案件。1986~2000年累计查处林政案件3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