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交售 第二节 粮食交售
1988年农场开始对粮食产品实行合同定购和议价收购两种经营方式。定购合同内产品按国家定购价格以质论价收购。超定购部分,由农场按市价统一收购。小麦自9月1日,大豆自12月1日起由农场按国家粮库市场议价定价。
1993年计划内产品 (上级下达的定购任务、内调任务、出口任务、计划内供应的口粮、饲料等均属于计划内产品),由粮贸公司统一安排交售与贮存, 并统一对生产队结算。生产单位完成计划内产品上交任务后,计划外产品可以自行销售。但定价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分场把关,先交钱后付粮。粮款先交农场计财办,凭计财办开据的收款凭证到粮贸公司办理粮油销售出库通知单。计划外产品销售,在粮贸公司报价与场外报价相等时,必须首先卖给粮贸公司。
1994年利费粮指标由农场下达,粮贸公司组织交售。议价产品可以自己销售,但必须凭粮豆销售审批单和收款凭证,按数出库。
1996和1997年农场粮贸公司依据各生产队利、费、税粮收交指标和农场营销计划,统筹安排各单位的“三粮”交售地点、数量和时间。全场三粮指标未完成以前,不放开粮食市场。利费税粮指标完成的单位,议价粮处理需单位提出申请,报粮贸公司核定,经市场办公室批准,可以卖议价。
1998年,为了保证地租、利费的收缴和贷款的回收,国家定购粮和农场定购粮指标实施就地收购和上交到指定地点两种办法。根据家庭农场所欠的地租、贷款、欠款、预留款和家庭农场应承担的交粮运费折算粮食,属于国家定购任务内的按国家定购粮价格折算,其余粮食,含农场定购粮按国家保护价计算。
1999年和2000年,农场粮贸公司根据各生产队欠款粮 (家庭农场承租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地租欠款、贷款、生产资料欠款及其他一切欠款,均按农场统一规定的价格标准,按该品种的中等品标准折合成粮量,进行实物上交,称为欠款粮。产权归农场) 的收交标准和农场的营销计划统筹安排各单位的上交地点、时间、品种和数量。采取统一安排上交和就地收购两种办法。粮款的结算统一按国家质价标准以质论价进行结算。家庭农场完成“欠款粮”上交后的余粮,可自行定价销售。
历年粮食产品交售量统计表
表3—41 单位:吨
1986~1998年粮食产品主要销给粮库,上交的粮库有集贤、升昌、兴隆、福利。1999年上交粮和保护价又增加了永安、双鸭山四库。
1998年国务院出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办法以后,征购任务减少,小麦由过去最高上交 7万吨,锐减到2 000吨;大豆出口由过去的3万吨,调整为内销。
1999年除销售给主渠道粮库外,逐渐走出省界。其中大豆销往深圳、常州,省粮油进出口公司。
2000年销售水稻6万吨,小麦1.2万吨,玉米7 000吨,白糖7 5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