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资供应
第二节 物资供应
第二节 物资供应
一、进货渠道
1986~1994年,农场在物资管理上仍采取永续盘存制,全场统一按计划价格领发物资。在财务上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制,分配方式为工资加奖励。在这个时期,绝大部分物资进货都是根据年初的计划,由上一级(管局物资处、管局生产资料站或总局物资处)分拨下来的,只有少量紧缺物资由市场调节,物资公司的首要任务是及时保证供应。
1995~1997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物资短缺现象逐年得到缓解,进入市场调节的物资多起来,国家适时取消了物资供货价格的双轨制(但主要物资化肥、油料还限制在主渠道供应)。随着农场“四到户两自理”政策的实施,物资公司有了更多的自主经营权,从而结束了物资科领领发发职能,开始了由单纯管理向以经营为目的的公司职能的转变。
1998~2000年,市场更加成熟,物资更加丰富,市场上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状况,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农场顺应改革形势,对物资工作采取了放开经营的政策,完全实行市场调节,在分配上实行税费调控,财务上执行场内限额结算。
二、供应体制
1986~1995年度,农场实行总库、分库、供应点三级物资供应体制。由农场按生产计划统一调配物资供应。全场油料、化肥、其他物资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价格。1996年到2000年,除物资公司供应物资之外,市场购买已成为物资供给的重要渠道。
三、油料供应
1986~1995年油料实行计划供应,定量包干使用。1986年和1987年以农场下达的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参照各单位的耗油机具保有量,核定年度定量包干指标。并将指标落实到生产队及车组。每亩供应柴油 4.5公斤。柴油机机油按主燃油定量的2.5%供应,汽油机机油按主燃油定量的2%供应,齿轮油、润滑油均按主燃油定量的0.5%供应,起动机用油按柴油供应量的0.8%供应。油料按月供应,超耗不供。
汽油:每季度均按年度指标的25%供应。
柴油:一季度为定量指标的17%,二季度为定量指标的 27%,三季度为定量指标的32%,四季度为定量指标的24%。
1988~1995年农业生产队以农场下达的计划播种面积为依据,每亩供应柴油 6.2公斤,汽油0.05公斤。内燃机机油按主燃油定量的2%供应。齿轮油、润滑油均按主燃油定量的0.5%供应。
场直单位以在编车辆为依据核定供应量。
汽油供应量,小座车及同类车3吨/台;跃进 4吨/台;解放、东风8.5吨/台;大客车12吨/台;三轮摩托0.4吨/台。
柴油供应量,小四轮及手扶拖拉机0.5吨/台;35马力以上胶轮车6吨/台;35马力以下胶轮车 4吨/台;专用推土机10吨/台;挖掘机15吨/台;柴油汽车7吨/台;柴油客车12吨/台;辅助发电座机2吨/台;船舶0.12公斤/马力。
计划内油料按平价供应,对超过月份包干指标的单位和车辆,不论国营、集体、个体,若有高价油时供高价油,无高价油则一律停供。
1996年以后,取消定量包干指标,由石油公司供应。用油自行购买。
四、化肥农药供应
农药、化肥1995年底前由国家统购统配。物资公司按年初生产计划调拨。1996年开始,供应的主渠道仍然是物资公司,但农户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进入市场自购。到2000年,国家把化肥市场放开,农户市场比价采购的比例更大了。
五、其他物资供应
零配件、低值易耗品、二类机电、五金、工具、化建、轻纺等物资在1988年前,由基层单位报计划,物资公司购买,再发送到用物单位。1989~1996年实行一半计划供应,一半市场调节。1997年以后,全部进入市场自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