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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十四章 职工自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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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自营经济1990年起步,时称庭院经济,是农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指农场职工和家属利用房前屋后及空隙地,利用闲余劳动力和闲暇劳动时间,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流通行业等。从1995年改称职工自营经济。
  农场重视自营经济的发展。1992年下发《二九一农场关于加速发展庭院经济的通知》,1994年下发了《二九一农场关于加快发展庭院经济的有关规定》,1996年下发《关于印发〈自营经济分解指标〉的通知》,1999年下发《二九一农场关于大力发展职工自营经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场制定自营经济发展规划、目标、政策、措施,成立了领导小组。从1992年起,庭院经济办公室设在工会,配备专人抓此项工作。在此之前由工会副主席兼管。2000年,自营经济办配备2人。1991年庭院经济产值近500万元,从业300户。2000年末,自营经济产值6 205.45万元,利润2 201.5万元,从业人员6 0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