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惠政策
第一节 优惠政策
第一节 优惠政策
为推动职工自营经济的发展,针对农场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1992年制定的主要政策
1、落实农场规定的奶牛、肉鸡饲养的有关政策(见畜牧章)。
2、对保护地蔬菜生产重点户(贫困户)所需木杆可适当免费供应一部分, 帮助他们解决农膜、化肥、红砖。生产队营区闲散土地,职工种植保护地蔬菜所占土地免收利费税。并优先供给部分良种。
3、从事保护地蔬菜生产的专业户上交费用适当减免。
4、把庭院经济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目标管理, 作为考核干部的条件。基层领导落实责任制,包干到户,与户效益挂钩。
二、1994年制定的主要优惠政策
1、农场职工、家属、离退休人员、待业青年,在法律、 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以从事庭院经济活动。
2、在不影响单位总体安排的情况下, 允许职工从现岗位上分离出来,从事庭院经济生产。对分离出来的职工从事庭院经济生产,拨给10~15亩经济田,三年内免交管理费 (劳保统筹除外)。非农业单位的富余人员从事庭院经济生产的, 三年内免交管理费(劳保统筹除外)。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3、养殖专业户(养羊30只、黄牛10头、年出栏肥猪20头、奶牛5头)、 种植专业户(保护地蔬菜3亩以上、果木30亩以上、中草药2亩以上)、 食用菌专业户(年产蘑菇、木耳等干品500斤以上)形成一定生产规模,申报庭院经济办, 由庭院经济办会同经营办批准后,可以使用自留生产周转金在场内购买生产资料(饲料、砖、木材等)。
4、待业青年从事庭院经济经营活动, 且达到以上专业户规模或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享受个体就业待遇。
5、从事保护地蔬菜生产、中草药种植所占地, 固定位置不变。经济田固定不变,自由种植,产品自行处理。
三、1999年制定的主要优惠政策
1、为鼓励职工发展自营经济,从事棚室蔬菜生产, 对三分场砖厂蔬菜种植基地日光节能型温室优先优惠出售出租给场办企业转制职工。
2、凡是基地从事棚室生产的职工,建1亩蔬菜大棚农场贷给2 500元,按统一模式建1亩温室贷款8 000元,第二年、第三年两年还清,每年还50%,实行担保或抵押办法。
3、从事棚室生产所占耕地, 第一年农场免收利、费、税,第二年减半收取利、费、税,第三年全额上交利、费、税。
4、棚室生产专业户享受职工田待遇。
5、从事棚室生产的专业户场办企业退养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农场负担50%,原企业员工负担50%,转岗和其他职工暂由农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