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家庭农场财务管理
第五节 家庭农场财务管理
第五节 家庭农场财务管理
1986~1996年农场对家庭农场实行承包经营。家庭农场实行单独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家庭农场建立简易账目,核算其经营收支和经营成果。1994年针对家庭农场的经营机制制定了统一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形成一本小册子,规范了家庭农场财务核算和报表。
1996年以后,对家庭农场实行租赁经营。按照“四到户,两自理”的要求构建家庭农场财务。1996年,制定了家庭农场存款核算采取银行活期存款的办法,使其具有独立经营、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家庭农场在生产队的账户。一般为2个账户,即贷款户和存款结算户(存款户分为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
家庭农场之间的各项财务结算通过生产队结算户结算。在结算户存款额度内可用于还贷、还转让款、购买生产资料款、支付劳务费、提取现金、存款有息。家庭农场在生产队开设的结算户,生产队按银行活期存折进行管理,家庭农场场长手持存折,生产队会计设底账,统一采用复写记账。家庭农场之间发生财务结算时,在存款余额内双方找会计填制家庭农场财务结算单,经会计审核后,填制记账凭证,同时根据填制好的凭证给家庭农场作复写式收入和支出的账务处理,并做到日清月结。
家庭农场收入的分配按如下顺序规定兑现。1、还清当年新贷的直接费用;2、偿还当年应交的机械转让款;3、按合同偿还历年的挂账;4、预留下年生产资料储备资金 (在产品、种子、肥料、农药、机耕费等);5、支取家庭农场职工生活费; 6、对于有账存资金的家庭农场职工调到非生产队和场外,农场在货币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支付现金,支付不了的办理定期存款。对于死亡者的账存资金可依法继承。对于有挂账的家庭职工调到非生产队单位或场外,须还清本息后再办理调转手续。对于死亡者的挂账依法偿还,报财务科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