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拨用 补偿与监察 第二节 土地拨用 补偿与监察
一、土地拨用
自1987年开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全场建设用地依法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国家建设用地
先由用地单位持主管部门批示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土地分局联合有关部门现场选址定位,核定占地面积,报请上级批准,然后拟定征地拨费方案,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并由集贤县土地管理局下达正式批文拨用农场土地。1988~1996年共拨给双鸭山矿务局土地9次,面积2 938.73亩。这是农场依法办理的建设用地。
1988年3月24日双鸭山矿务局东荣二矿拨地444.3亩;1989年10月19日东荣矿区铁路专用线拨地292.8亩;1991年6月12日东荣二矿风井矸石山拨地28.5亩;1992年 3月28日东荣三矿拨地372亩;1993年4月10日东荣小区拨地773.2亩;1994年4月20日东荣小区二期拨地401.7亩;1994年6月28日东荣小区拨地108.76亩;1995年8月24日铁路拨地222.7亩;1996年4月18日小区拨地224.6亩、矸石山拨地32.67亩、垃圾场拨地37.5亩。
(二)居民宅基用地
先由个人向所在地、生产队、居民委提出申请,经农场城建、规划部门审核,报土地分局批准,经批准后发给审批件。房屋建成后,经城建、土地分局验收无误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1986年至2000年共审批个人建房1 178户,占地273 606.33平方米。
个人建房占地面积统计表(1986~2000年)
表4—10 单位:户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
国家建设拨用农场土地,按地块前三年平均产值的5倍计算,给予补偿。地面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标准表
表4—11 单位:元
1997年8月10日,农场执行第二批国家建设征用地补偿标准。旱田每平方米5元,水田每平方米7.5元,秋菜田每平方米9.37元,春夏菜田每平方米22.87元,塑料大棚菜田每平方米72元,温室菜田每平方米95元,旱田、种子田、原种场耕地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加20%。
三、土地监察
为保障依法用地,保护耕地,自1987年开始对乱占、强占土地之风进行整顿,由土地分局组成检查组,深入分场、生产队进行清查,共查出违法建房户 8户,有的用电视曝光,当场拆除,并作罚款处理。有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补办建房手续。使全场广大干部、职工知法懂法的认识得到加强,执法自觉性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