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工资调整

第三节 工资调整



                   第三节 工资调整
  1987年根据劳人薪[1986]97号、黑企工改[1986]18号, 黑劳薪字[1986]129号文件《关于1996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和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部分职工增加工资的通知》及农总劳字[1987]39号补充通知精神,结合农场实际,制定场字[1987]63号增资实施方案。企业升级人数 2 114人,其中干部227人,月增资额11 318元,事业单位升级人数为155人,月增资额984元。
  1989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1982年颁发的 《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省、总局《关于实行职工奖励晋级的通知》精神,管局根据农场1986、1987年度计划利润和财务决算的完成情况及年末职工人数,核定下达了1986、1987年度奖励晋级指标。两年合计 277名,其中企业职工275名,事业职工2名。根据管局批示1986年企业人均增资1.80元,剩余指标共84名可与1986、1987年指标合并使用,实际使用361人,从1987年4月1日起执行。
  同年根据国发[1984]55号和黑垦局发[1990]65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劳动局同意,从1987年7月企业执行的浮动升级予以固定。固定人数7 573人。
  同年根据红垦局发[1989]58号、[1990]21号关于下达1988、1989年度职工奖励晋级指标的通知精神,结合农场实际制定出场发[1990]28号关于实行1988、1989年度职工奖励晋级的通知,按照两年度年末在册职工人数由管局核定下达了 423名指标,使用范围内对干部和工人的晋级指标要分别使用,互不占用,指标使用是423名,从1989年4月1日起执行。
  同年根据黑政发[1990]21号文件精神规定,清理企业职工档案工资,同时晋升一级标准工资。参加调资人数5 914人,月增资额67 818元,人均增资11.40元,从1989年10月 1日起执行。
  1990年根据省政府1990年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精神,同意企业部分职工晋升半级工资,晋升人数6 077人,月增资额36 165元,人均增资6元,从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1年根据省劳动局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序号的意见,同意企业职工档案标准工资由第四种调整到第五种,从1991年5月1日起执行。
  1991年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1]32号文件精神,同意将1991年粮油调价补贴记入职工档案工资,每人增加6元,从1991年5月1日起执行。
  1992年根据黑劳薪字[1992]51号文件精神,同意全民企业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参加考核增资人数7 110人,其中浮动升级6 101人;违反规定不升级人数 179人;不参加考试和不及格人数63人。月增资额78 567元,人均增资13.40元。
  根据红垦局发[1991]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了场发[1992] 8号关于下达1990年度企业及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奖励晋级指标的通知,结合农场实际,经场长办公会研究,工会全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实行1990年度职工奖励晋级。依据农场1990年度计划利润和财务决算的完成情况,并按照1990年末在册职工人数由管局核定下达。其中: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按3%核定,计 219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按2‰核定,计1名。合计分配指标220名。
  1993年根据《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同意标准工资由六类调整到新标准,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红垦局发[1992]29号、[1993]23号《黑龙江省红兴隆国营农场管理局关于下达1991、1992年度企业及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晋级奖励指标的通知》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出场发[1993]58号文件,决定实行1991、1992年度奖励晋级,管局下达指标,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按3%核定,1991年度219名,1992年度217名,计436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按2‰核定,1991年度2名,1992年度1名,计3名。企、事业439名。指标使用439名,从1994年 7月1日起执行。
  1994年根据黑政办发[1994]17号、场发[1994]14号关于印发《关于增加企业工资总量》和《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企业在人均增资50元的范围内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先将人均30元的增资量进入职工标准工资,第二步按照增资原则,在人均月增资额20元的范围内,根据行业、工种、参加工作时间,在增加30元后新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晋升一或二级标准工资,企业调资人数6 735人,月增资额353 894元,人均增资52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人数646人,月增资额75 271元,人均增资116元。
  1995年经管局、总局、省精神文明办检查验收,省委、省政府于1995年4月4日授予二九一农场为省级文明单位。根据《黑龙江省文明建设条例》规定,经管局、总局文明办,劳动局批准,同意农场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全员浮动一级工资,浮动期限为两年,保持荣誉四年,可予固定一级工资,记入本人档案工资。浮动升级从1994年11月 1日起计算,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浮动升级人数7 006人,违反规定不升级人数 171人,月增资额115 509元,人均16.48元。
  1996年根据红垦局发[1995] 9号、[1996]36号《黑龙江省红兴隆国营农场管理局关于下达1993、1994、1995年度企业单位晋级奖励指标的通知》精神,制定出场发[1996]52号关于实行1993、1994、1995年度职工奖励晋级的通知,管局下达指标667名。其中1993年度219名,1994年度212名,1995年度236名,指标使用667名,从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1997年根据农场总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垦局文[1996]218号)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出场发[1997]10号调资方案,参加调资人数6 513人,月增资额324 447元,人均增资49.82元。
  2000年根据农场总局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1999年12月 8日批准二九一农场由过去的大型二类企业调整为大型一类企业,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12号文件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己决定的精神,农垦总局1999年 9月27日 108号、红兴隆分局1999年10月28日15号传真电报《关于企业职工调整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农总劳发[1999]11号,农总劳发[1999]44号,红局劳发[1999]18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农场实际,特制定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实施方案(场发[2000]8号),参加调资人数6 191人,人均增资120元,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 2月27日农场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1995年浮动升级工资予以固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