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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知识分子与科技人员政策

第七节 知识分子与科技人员政策


 
               第七节 知识分子与科技人员政策
  为了调动广大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农场制定了大量优惠政策。
  一、住房政策
  1987年 5月25日农场印发《关于房屋转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职称减免转让价格20%;助理工程师减免15%;中专学历、技术员职称减免10%。
  二、到生产和经济建设主战场承包技术服务政策
  1988年 5月10日农场下发《二九一农场科技改革规定》,为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生产和经济建设主战场承包、技术服务,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1、可以成立各类科技示范或专业技术联合体。可以成立集体、 个体、民办科研机构,也可以成立科研生产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可兴办各类技术服务公司。开展各种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做好对家庭农场的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指导。也可以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对牧场、渔场、队办工业等也可以技术承包、租赁、兴办、领办。
  2、允许科技人员在岗、离岗技术服务、 资金入股或技术入股,乃至停薪留职辞职创办、承包等方式,使科学技术商品化。允许“双收入”不封顶,即本人工资与合同分成双收入不封顶。上交调节税,承包全年亏损的老大难生产单位,扭亏为盈除“双收入”外,当年另多给浮动一级工资。连续盈利连续浮动。
  3、承包工业项目的,派人单位提取不少于增收部分的15%,按5(科技人员本人收入):3(单位留成):2(科委科技基金)比例分配。承包从事农业项目的提取不少于增收部分的25%,按6:2:2的比例分配。分配比例也可双方协商制定,亏损按合同赔偿。
  4、兼职承包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权益的业余时间收入全部归己。 如利用工作时间或本单位技术、资料、仪器、设备的应经本单位同意批准,双方签订合同,交纳费用 (业余、留用的科技人员也等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可依托合法设计机构有组织的兼职承包。
  5、停薪留职,另行创办科技项目, 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组织部门批准,期限不超过三年。本人为农场服务,每年按月要向原单位交本人标准工资额的 30%,作为保险基金;为场外服务,原则上不批,停薪留职工龄连续计算。具体待遇与聘方协商确定。
  6、对申请辞职要按改革执行。如本单位不同意,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仲裁。辞职人员到国营或集体单位工作,工龄可连续计算;如从事个体营业,以后被重新录用,工龄按辞职前和重新工作后的时间累加计算。辞职人员在离职前所在单位及时办理辞职手续。辞职人员在原单位曾受过半年以上的培训的,其培训费应由用人单位或辞职人员予以补偿,其标准,从结束培训之日起,每年递减20%。
  7、离退休科技人员可以受聘或承办科技项目, 收入全部归己,离退金照发。在受聘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因工伤、残、死亡的人身保险。
  8、科技人员可以以资金形式入股,也可以以技术入股, 经双方商定,税后分取相应利润。技术入股占用工作时间的,要向所在单位上交一定比例利润。
  9、开办企业,资金有困难的,提倡股份集资,内部融通, 农场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各种基金和低息贷款,银行等有关部门予以扶持。
  10、离岗、停薪留职、辞职去服务的科技人员,其家属的工作、住房、户口、粮食关系等均不改变。
  11、对确有专长或工作急需自愿到农场工作的科技人员,经一年试用,认定可胜任者,除享有现场内科技人员待遇外,愿意在农场安家落户的给1 500元的安家费(分配来的大中专生等同)。
  三、享受工资 劳保 医疗 探亲 书刊费 家属就业待遇
  1、根据黑政发[1984]46号,农总组字[1984]69号、 红垦局字[1988]21号文件规定,凡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科技人员,自本人享受浮动工资当月起,在农场工作满四年的,转为固定工资,办理调资升级手续,然后从第五年开始再向上浮动一级。具体条件:视本人的业务能力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年累计出勤达 1 000天以上的可享此待遇。对发生人为重大责任事故不满一年或在受处分期限但受处分不到一年的不予固定或延缓固定;达不到出勤天数的延缓一年固定时间,停发浮动工资和延缓固定的时间。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983年9月1日前按规定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及黑教联字[1984]151号文件所列的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人员), 在农场工作满25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可以在离退休前将最后一级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办理离退休手续。对1987年底在农场离退休和科技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享受浮动工资不满四年或未享受浮动一级工资待遇,离退休后仍在农垦总局生活的,从1988年4月起给予补办固定浮动一级工资手续。
  2、根据黑垦发[1987]23号、 红垦局字[1988]21号文件规定离退休科技人员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凡在垦区连续工作满30年(女25年)每年加发一个月工资。外出疗养应按公出规定给予住勤和旅途补助(含符合本条款的在职科技人员),探亲假每两年一次,路费全部报销。已办理离退手续的科技人员中,符合上述条件,留在农场生活的,同样享受其待遇。时间从1988年 3月起执行。易地安置离退休人员不按此规定办理。对享受边远地区津贴其他地方科技人员津贴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仍留场生活的,保留原津贴待遇。时间从1988年 3月执行,过去的不予补发。1988年10月4日全场将中小学和幼儿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
  3、科技人员的劳保用品待遇, 上级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农业科技人员和劳保用品待遇按中央五部的联合通知精神,每年50元的劳保用品费,每年一次,时间从1988年执行。按上级规定着装者不享受此待遇。
  4、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年发给20元的书刊费;具有中专学历或已取得相当助理工程师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每人每年10元。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如其他有关部门也有此项待遇,可享受最高待遇,不重复享受。
  5、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子女达到就业年龄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家属无职业,年龄不超过45周岁,可安排适当的工作。
  6、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和1980年以后一直从事教育工作的中学教师,每年定期做全面体检一次,建立健康卡片。并给予检查出病状者制定治疗方案,给予治疗。
  7、对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每月额外供给豆油1公斤,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的科技人员每月额外供给豆油0.5公斤。
  8、每年计划安排部分大专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进行外出疗养,其待遇按公差。
  9、1990年11月9日,农场经过两年多的职称改革工作,已有1087名专业技术人员先后获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上级职改办的部署,下发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其有关待遇实施方案。方案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命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方法及程序、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兑现、有关科技人员津贴待遇问题、对落聘人员的安置、关于解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专业技术职称的定职、组织领导、其他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农场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待遇落实。
  10、1993年 3月17日,农场根据黑垦局文[1992]392号、320号和农总人发[1992]34号文件及管局组织部指示精神,对科技人员有关待遇给予提高。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科技人员,1983年5月1日以后享受科技津贴浮动满四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再向上浮动一级,连续浮动八年后固定两级,固定后继续在农场工作的,再向上浮动二级。离开农场的浮动工资自行取消。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岗干部,除符合条件享受其他地方科技人员津贴外,按工作每满一年5角,最高不超过8元的标准加发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年功津贴。
  11、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离退休(职)后,照常享受每两年一次探亲假,路费全部报销。
  除上述规定外,还对其他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提高了科技人员的有关待遇,激发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四、确保二次开发和提前翻番奔小康 再次放宽政策
  1994年12月28日农场为确保二次开发和提前翻番奔小康战略目标的实现,再一次放宽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政策。下发了56号文件。
  1、对引进经组织部门认定的高科技人才, 其待遇同本场科技人员一样,企业可以超编使用,使企业获显著经济效益的对引进者奖励三年内每年不少于纯效益的 20%。愿在农场安家落户的,引进单位给安家补贴费1万元。
  对带项目或资金来场办实业的高科技人才,利润分配可按合同执行。带项目、带资金者愿在农场安家落户的,引进单位给安家补贴费15万元。
  科技人员所开发的项目或与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投入当年可提取纯效益的 20%,第二年和第三年提取纯效益的 10%作为奖励经费,一次性奖励参与项目及研制开发的科技人员,其中40%奖励项目主要研制者。
  鼓励科技人员和职工搞技术革新,按投产应用三年累计所创效益的10%提取其中40%奖给主持人;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按三年所创纯效益的5%奖励建议者。
  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从1995年起农场每2~3年进行一次对优秀科技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主要奖励二次开发中,在科研、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引进和推广新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在现代化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上有重大突破成效显著的科技成果;在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在医疗卫生和教学教研活动中成效显著的科技成果。技术成果设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 500元、1 000元、500 元。对开发省级新产品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
  2、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机构或经济实体, 并享受全民所有制科技机构的同等待遇。
  激励和支持科技人员领包或承包贫困生产队及贫瘠低洼地号,也可搞单项技术承包技术咨询。
  经农场组织部门批准的机关干部和科技人员从事发展畜牧业和开发水稻生产,三年内保留原职级、工龄及调资均不受影响。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另创科技项目,为农场经济建设服务,经单位同意组织部门批准,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停薪留职费第一年免交 30%,第二年可免交10%。
  离退休科技人员可以受聘或承办科技项目,实行有偿服务,离退休待遇不变,在受聘期间可享受在职科技人员的奖金待遇,用人单位负责因工伤残、死亡的人身保险。
  3、国家统分到农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研究生1 000元,本科生800元,大专生 700元,中专生50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愿在农场安家的,凭结婚证书到组织部门开据证明给安家补贴费,其中研究生10 000元,本科生 8 000元,大专生4 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享受上述补助或补贴人员需在农场连续工作10年,在10年内调出场外的,其费用按每年10%递减(指1995年1月1日以后统分大中专毕业生)。
  凡在农场被聘用的科技人员,仍执行满一年浮动一级,满四年浮动两级,满八年固定二级再浮动二级的工资待遇。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一年见习期满后,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在定级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
  全场科技人员均实行聘用制,对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贡献突出,但学历或职称低的科技人员可以高聘,对那些虽然学历或职称高,但业务水平低,工作不突出的可以低聘或不聘,凡未聘用者不享受科技人员待遇。
  4、具有本科学历或统分大专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每二年一次探亲假,路费全部报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可享受一名子女的一年重读费500元。
  5、在垦区工作男满25年,女满20年, 具有本科学历或统分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仍在农场生活的,发给100%退休生活费,浮动工资和科技津贴照发。农场外引进的急需高科技人才退休后待遇按合同规定执行。
  6、在农业生产队从事农业、农机、畜牧的在职科技人员,劳保待遇按每人每年100元执行,已享受着装的不再享受每人每年100元劳保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情况统计表(1988~2000年)
  表5—14


 
  续表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