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信访制度
第一节 信访制度
第一节 信访制度
根据信访形势发展要求,结合二九一农场实际,1986年,农场制订了《二九一农场信访工作人员守则》、《二九一农场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登记制度》等制度。1987年农场制订了《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并由开始的每月15日领导信访接待,至2000年增加到每月 4次(周三)领导信访接待。1990年以来,又相继制订了《信访信息反馈制度》、《归口办案制度》和《信访人签署意见制度》等。上述制度的制订,对于搞好信访工作,促进农场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改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讲求文明办信访;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互相尊重,密切配合;严守机密,遵守纪律,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接待来访热心,听取申诉耐心,帮助群众诚心;接待态度热情,语言文明,杜绝不文明用语。
信访工作制度: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信访办必须每天有信访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做好对来信来访群众的服务和接待工作。对于来访的群众信访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对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能够解答的当场解答,不能解答的,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不允许推诿。接待人员要向上访群众讲清办事程序,不跑冤枉路,以便使上访人能在短时间内把问题得到解决。对于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结,并向来访人员出具书面意见;对交办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催办、督办,限时上报结果;对总局或分局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按规定、按时限上报处理意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信访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要及时准确将群众引导到归口办理的起点单位,接待人员要记录在册,并且填写信访问题归口办理通知单,转交给有关部门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不得人为拖延。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无理取闹者及时进行疏导教育,及时制止、处理。
信访登记制度:凡是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来访日期逐件填写“来访者记录簿”,便于对分场、生产队、企事业单位的信访考评、年度统计分析和信访案件查阅。
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领导班子定期例会,分析信访形势,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信访事项,例会研究部署今后信访工作任务,不断强化对信访工作的集体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至少每月安排 4次,并将接待时间、地点、值班人职务和姓名向社会公布,引导群众按时有序解决问题。领导干部定期组织排查矛盾纠纷和就地处理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从源头上减少集体和越级上访的发生。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落实到人,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上访户稳定在当地。督办检查,对上级交办的案件,领导批办的案件,重要的信访电话、紧急信访事项及时督办,定期督办,按时结案,答复群众,取信于民。
信访信息反馈制度:分场、生产队发现信访苗头,及时研究解决,及时向农场信访办反馈信息,防止矛盾扩大化。
归口办案制度: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哪个部门的问题,由哪个部门解决。解决问题的部门不得推诿,因推诿导致问题扩大化的,要追究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信访人签署意见制度:信访人到农场信访办上访后,接待人员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拿出处理意见,信访人签署意见。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持处理意见书要求复查或到上一级信访部门提出申诉,经复查或到上一级信访部门调查核实后,出具处理意见书,上访人签署意见。信访人越级上访,上一级信访部门交办后,由农场信访办拿出处理意见,信访人签署意见,报上一级信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