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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室设立

第一节 检察室设立



                   第一节 检察室设立
  1989年 3月,为完善农场司法机构和推进农场企业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黑检[1989]31号文件《关于农垦区检察院在农垦系统所属国营农场派驻检察室的通知》和红垦字[1989] 6号文件精神,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向二九一农场派驻检察室(正科级单位)。定编3人,主任(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各1人。1989~1990年副主任主持工作,1993年定为管局副处级。1998年6月农场机关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缩编为2人。第十二章检察
  检察室业务受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组织、人事、财务隶属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