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案件查处 第二节 案件查处
1989年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敦促各类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公布,迫使4名有经济问题的人员到检察室投案自首,立案侦查2件,查处4人,追缴赃款2.3万元,挽回经济损失9.8万元。
1992年5月,查处原农业科科长李闯贪污公款1.2万元一案,办案人员二下江南,查清了犯罪事实,一审判决李闯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999年,根据群众举报,查处原农场路桥公司经理、会计、采购员、业务员四人贪污案,由红兴隆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判定经理、采购员、业务员三被告犯有贪污罪,分别判处缓刑或罚金;会计免予起诉,转行政处理。
检察室查处案件分类情况统计表(1989~2000年)
表5—24
12年来,二九一检察室10次被红兴隆农垦区检察院评为先进单位、2 次被农垦检察分院评为先进单位,1999年被省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