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工作 第二节 审判工作
1986年之前法庭主要审理婚姻、债务、赔偿等民事案件,办理本庭审结的执行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1987年以来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开始大量受理企业之间、企业与公民之间因生产、流通、销售领域引起的各种经济纠纷案件。1996年可以审理一些农场土地租赁、承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治安案件要求民事赔偿纠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申请执行等新型案件。同年法庭按照法院要求实行庭审制度改革,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判人员以上庭实践,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实行“一事一证”、“一证一质证”和“当庭认证”“当庭裁判”的审判方式,由合议庭审到推动独任审判,将判决权逐步下放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这一时期共判决案件36起,无重审改判。二九一法庭还参与了农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清理欠款工作,年均清理外欠货款 100余万元,直接为农场经济建设服务。
二九一法庭1989年被省高院评为先进人民法庭;1990年被农垦中院评为文明法庭标兵;1991年被分局政法委评为文明建设标兵单位;1993年、1995年被省高院评为文明法庭;1998年获省高院“抗洪抢险集体嘉奖”;2000年被省政法委评为“学东莱、创人民满意法庭”。
民事 经济案件审结执行情况统计表(1986~2000年)
表5—25 单位: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