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服务
第三节 法律服务
第三节 法律服务
农场司法科成立以来,全面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和完善。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修改和签订经济合同、为企业担当法律顾问、协办公证等项工作。1999年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少,农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从退居二线的老法律工作人员中聘任一名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自创经费,自负盈亏。
1986~2000年,农场司法科为场直单位和农业生产队提供法律服务 841件;解答法律咨询1 628件次;提出司法建议75条;帮助企业修改和签订经济合同378个。为企业担当法律顾问由初始的3个单位发展到40个单位,为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公证处协办民事、经济合同公证2 86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