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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口控制

第三节 人口控制



                  第三节 人口控制
  自然人口增减主要用计划生育指标控制。由计划生育办按农场总人口 9‰的比例给已婚育龄夫妇发放一孩生育证,育龄夫妇凭证生育。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政策的夫妇凭生育证可生二胎。超生对个人罚款,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迁入人口控制。婚迁凭结婚证可迁入;调转凭调令和工资介绍信迁入;引进水稻户需本人申请,生产队同意,派出所发函,水稻办鉴字方可迁入,但在迁出地超生、违法、有犯罪前科的不予落户;投靠直系亲属的必须16岁以下;父母投靠子女的必须60岁以上。
  迁出人口控制。一般人员凭准迁证办理户口,大中专学生上学凭入学通知书办理迁移。
  流动人口控制。改革开放开发水稻以来,外来经商、外来打工、外来租种水稻的人员增加,加上东荣二矿、三矿建设、投产,农场流动人口增加。1993年开始对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月收暂住费每人10元,由派出所管理。引进的水稻户、养殖户,暂住费免收。2002年 8月每人10元暂住费停收,办理暂住证只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