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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抚恤优待

第一节 抚恤优待



                   第一节 抚恤优待
  一、拥军优属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农场民政局成立后,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农场党政领导带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退伍伤残军人和烈军属进行慰问,召开拥军优属座谈会,发放年节救济款,为伤残军人、军烈属按期发放定期定量补贴。农场享受伤残抚恤 5人,按不同等级实行终身抚恤。
  从1989年起农场对服役义务兵每年发放960元优抚金,1995年增加到每年1 200元。
  1994年农场对参军入伍前承包土地挂账制定减免政策,参军入伍前承包土地挂账 1 000元以下(含1 000元),减免100%;超过1 000元以上部分减免50%。
  从1997年起农场给每个参军入伍人员一次性发放奖金1 000元。
  二、优待安置工作
  农场由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长年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双拥”问题。退伍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原由农场劳资科和财务科负责办理,1996年后由农场民政局接手负责办理。在农场民政局、劳资科、财务科、武装部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历年的退伍义务兵均得到了及时妥善的安置。1997年农场规定对退役义务兵承包土地一次性给生产补助金 3 000元。1986~2000年,农场共计接收退伍义务兵95人,安置到位率和优待金发放率均达100%,为应征入伍青年在部队安心服役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