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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保险

第六章 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  
  红兴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九一分局1988年成立,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 8名,负责二九一农场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大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13年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全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4 254万元;收缴上交养老积累金 969万元;完成上交养老统筹调剂金412万元;存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含利息)2 183万元;收缴上交失业金78万元;保障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 存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费296万元;保障了工伤职工和生育女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的统筹项目由少到多,统筹层次由低到高,改革范围由单一到多元,改革力度由弱到强,逐步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中心,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等共同发展的局面。
  1992、1999年红兴隆社保局二九一分局被总局社保局评为先进单位;1993~1998年被分局社保局评为先进单位。
  一、机构设置
  1987年12月,根据管局文件精神,二九一社保分公司成立,编制 2人。从1989年起经理由农场劳资科副科长兼任。
  1993年,黑龙江省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立。 管局根据劳动部[1994]168号文件精神和总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批复,下发了红垦局发[1994]22号文件,决定社会保险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和系统管理,农场(厂)社会保险分局为派出机构(正科级)。
  1995年3月,曾昭龙任二九一社保分局局长,陈福营任副局长兼会计,共有编制4人,为支持农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管局人事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1996年11月批准二九一分局增编2人,共计6人。
  2000年 3月,曾昭龙被批准退养,二九一分局局长由农场劳资科科长徐士刚兼任。根据红垦局字[1994]4号文件要求,二九一分局又新增编制2人,共计8人。
  二、经办业务
  (一)养老保险
  1988年 1月,二九一社保分公司的社会劳动保险业务工作正式启动。根据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首先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3%收缴个人养老保险费。同时,由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还补收了劳动合同制职工1985、1986、1987年被录用期间的个人养老金。根据1988年 1月《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收缴了按企业单位标准工资1%的待业保险基金,待业金总额的 10%上交红兴隆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从此,全场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现场内统筹。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统一由二九一分公司负责发放。1989年起,每年年末,二九一农场向管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上缴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统筹调剂金(养老保险统筹损益)。
  1993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全省部分市县1992年开始推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试点的基础上,下发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遵照上级社保局的要求,二九一分局开始为全场所有固定职工建立了档案、填写了个人养老保险卡片。
  1994年起,凡在农场参加工作的不论劳动合同制工人、固定工,均按本人档案工资的2%缴纳个人养老金,用人单位按 16%缴纳退休人员退休费。将个人缴费记入卡片,缴费额上缴上级专项存储积累,还为参保职工发放了劳动部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在上级社保部门的指导下,按卡片将参保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基础数据全部输入微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微机管理。从此,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到了管理局级的统筹层次。
  随着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农场社会保险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开始做到了对全场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从1997年 8月份起,二九一分局的工作人员,除全员轮流参加农垦社会保险局举办的26号文件培训班外,主要是认真做好各种准备,努力实现养老保险现行方案向26号文件统一制度并轨。当年就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5%、8%的记入方法,为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1%记入。
  1998年起,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总局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年度基金收缴、拨付计划统一由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达。职工个人缴费从1994年的2%起步,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1998年为4%,最终达到8%不再提高;用人单位(企业)缴费开始提高到企业工资总额的 30%。在确保全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还必须上缴养老调剂金 115万余元,以及职工个人的全部缴费(养老积累金)。开始实行了场直地区和易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银行和邮局发放,社会化发放水平达到了68%。
  1999年,一举实现了“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并轨。主要业务工作是统一了个人账户的规模和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办法;统一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条件和计发办法;结合劳资科对全员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清理了参保和未参保职工以及个体业劳动者,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创造了条件;为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进程,100%的养老金实现了由银行和邮局发放。
  同年,建立了二九一农场退休职工、科技干部活动中心,社会保险社区社会化服务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
  2000年,实现社会保险基金92%的收缴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
  (二)医疗保险
  1995年6月5日农场下发由第十三届三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的[1995]20号文件《二九一农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同年7月1日开始试运作。
  这个方案在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指导下,根据中央“四部委”文件精神,采取以收定支,双方负担,统账结合,实行三级通道式支付医疗保险费的办法,在垦区内起到了率先医改、敢为人先的作用。从此开始医疗保险费用全场统筹。
  医疗账户基金分两部分。其基金来源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两方面缴纳构成。当时规定,单位缴纳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年工资总额7%;个人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2%。同年的 6月10日农场出台了《二九一农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方案》条款作了具体解释。
  1999年农场印发了《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并确定自同年12月起正式运作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0年 4月1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分局《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要求,结合农场五年医疗保险试点实践,为实现由试点向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衔接,农场又制定了《二九一农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意见》。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职工档案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档案工资总额的2%。
  同年的8月8日社保局下发《关于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生育保险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989]第 9号令和省政府第33号令,根据农总局办文[1992]49号、红垦局办文[1993] 7号文件精神,均衡企业社会负担,制造企业平等竞争条件,维护女工合法权益,确保女工生育费用补偿落实,农场1995年 6月10日下发了由第十二届三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二九一农场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试行方案》。基金筹集办法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依据农场年内育龄女工的生育指标和女职工生养期所需费用折算成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其统筹费用全部由各单位负担,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基金筹集标准是以年末在册职工的年工资总额(档案标准工资加各种政策性补贴)为基数,按2%缴纳。
  1996年12月,农场决定将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比率2%下调为1%,另1%作为职工工伤保险资金。
  (四)伤残保险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工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农场根据黑劳发[1997] 213号文件《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于1997年在职工中实行工伤保险。保险资金由生育保险费中的2%中调出1%作为职工工伤保险费用。到2000年已有7名职工享受此保险费用。
  (五)失业保险
  根据1995年10月20日签发的《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农场失业保险从1997年开始实施,失业人员每月每人最低生活标准为119元。1999年 9月10日调为155元。但从这一标准实施之日起农场没有一名职工享受这一待遇。
  三、基金状况
          离退休人数和养老金发放金额统计表(1988~2000年)
  表7—16                             单位:元


 
       上交养老积累金 统筹调剂金 失业金情况统计表(1986~2000年)
  表7—17                             单位:元



  
  续表7—17


  
        储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情况表
                 (1994年前~2000年)
  表7—18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