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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庭

第三节 法庭



  一、机构沿革
  宝清县南横林子镇人民法庭,是l958年10月份在八五二农场部宣布成立的, 是宝清县法院派驻八五二农场的审判机构。虎林、侥河两县合并, 八五二农场划归为虎饶县管辖,1960年12月底宣布撤销宝清县南横林子镇人民法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虎饶县人民法院来审理。时隔不久,又划归宝清县人民法院管辖。
  “文革”中,公、检、法被砸烂。三机关人员集中办学习班,政权由其他组织取而代之。l968年6月18日,生产建设兵团成立后, 原二十团的所有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审理。“兵团”撤销后,经省两院批准,宝清县南横林子人民法庭于1977年1月恢复,l983年8月,又改为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南横林子人民法庭。设庭长、副庭长各一人,审判员两人,书记员一人。候秉文任庭长,负责审理八五二农场辖区的刑、民事案件。
  二、案件审理
  法庭成立后,对原三师军事法院未审结的79起刑事案件审理结案,并审结民事案件30件。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了维护法律尊严, 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于1977年4月8日和4月29日, 先后在场部召开二次有l300多人参加的公判大会。第一次依法惩处了杨乃荣等二十七名刑事犯罪分子。 杨犯、 36岁男, 捕前系八五二农场六分场七队农工,扬犯从1969年至l974年以来,以打闹,说笑等手段,强行奸淫有夫之妇、调戏妇女多名。并以诱骗手段, 奸淫四名幼女。手段恶劣,性质严重。经过审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977年4月29日下午,在农场部召开了第二次公判大会,依法判处了彭会朝等九名刑事犯恶分子。  法庭除了完成正常的刑、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从1978年9月到1981年期间,对农场“三案”进行了复查。对全场“文革”以来被戴帽管制和被判刑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同时,对“文革”前处理的案件,凡本人提出申诉的也都做了复查。共复查了各种刑事案件141起。其中:1966年以前的8起(宝清县判5起、虎林县判3起),1966年到l972年52起(县办l2起)。l973年以来判决的79起(县办40起)。复查结果;维持原判84起,驳回申诉的43起(县办24起),改判5起,撤销原判改判无罪予以平反和改判的l0起(县办4起)。共补发了冤狱期间工资18,535元。
  为了实事求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庭不仅逐个的认真的查阅了原卷及有关资料。作了大量内外调查,使一些冤案得到平反。如原兴凯农场就业人员张泽永, l968年被诬陷为教唆儿童书写反标罪既未找本人谈话,也未预审, 就草率下了判刑十年的决定。卷宗既无反标拍照,又无写反标人的字迹,更无认定张教唆儿童写反标的根据。证言、口供情节不一致,明显存在逼、供、信现象。复查时连原办案人也说不清定案的根据。复查后给予平反。在宣布给平反时,张当场激动的不知说什么好,眼里流下了热泪。  七分场三连职工孙庆绪,在“文革”中有人揭发他经常偷听美、苏、日、等国广播,并散布言论,攻击“文革”和毛泽东思想,将毛主席语录撕掉ll0页抽烟。因此于1966年10月12日,经宝清县军管小组判处现行反革命有期徒刑十年。后报合江地区军管会批复戴反革命帽子,交群众监督改造。经复查, 孙1964年投亲来场,1967到1968年住单身宿舍,同住的某单身职工有一台半导体收音机, 大家经常收听,后来孙自己买了台半导体收音机,也同大家一起听过苏台音乐。属于一般问题。撕毛主席语录110页抽烟,查无实据。关于孙仇视社会主义制度问题,系孙l968年刚来场落户不久,无正式工作,弟弟上学,生活困难,想让弟弟退学,在退学申请书上有 “天上布满了乌云”一句话,经查是孙因对当时在三连担任连队领导的造反派头头不满而说的气话。  在批斗的过程中,造反派曾给孙挂过三块链轨板,两块土坯,打的很厉害,问什么他承认什么。经调查研究后,依法给予平反。补发戴帽期间的工资,并将现级别提为农工三级。
      历年来刑、民事案件受、结情况



  三、典型案例
  1981年11月17日上午7时40分, 农场公安分局正在招待所会议室召开全场政法书记和各单位派出所长的保卫干部会议时,在会议室隔壁发生一起重大爆炸案,当场有6人炸成重伤。法庭付庭长王明友和管局公安局付科长兰永杰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其他4名受伤同志致残。
  意外爆炸,使招待所二楼的爆炸点楼板被震碎下陷,隔墙被崩塌,遭到重大的经济损失。
  后经查实,作案人就是这次公安会议要追捕的逃犯魏德胜。
  罪犯魏德胜,死前是建材厂的青年工人,平日喜欢与社会上的流氓为伍, 结成团伙。l980年,曾伙同袁春连、薜成江在八五三农场抢劫二次,l980年4月30日又盗窃牡丹江工程队小卖店手表11块,价值ll00多元,被迎春林业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魏德胜1981年4月越狱逃跑,同年ll月2日潜回农场。公安部门奉命追捕。其亲属与知情人不但知情不报,还想方设法为他安排隐藏地点, 流氓团伙的哥们又纵恿他,行凶报复,遂使魏犯决心挺而走险。当魏犯得知开会时间后,在17日上午开会前,他身上衣服里藏干电池和电雷管炸药,潜入会议室隔壁隐蔽作案。他的阴谋被与会公安人员察觉后,他在匆忙中引爆。罪犯魏德胜粉身碎骨,得到可耻的下场。
  罪犯的报复案后果非常严重。为了严肃法纪,宝清县人民法庭于1982年4月28日至29日两天时间,在八五二农场大礼堂开庭审理这起爆炸案, 把窝藏包庇分子一一押上审判台。在公诉人辩护人的参加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l62条、63条之规定,判处包庇罪犯的段兆清有期徙刑四年,魏长祥有期徙刑三年,熊国江有期徙刑二年, 贾云昌有期有刑一年零六个月,彭德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田龙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赵宝龙拘役三个月,魏长义管制六个月。
  罪犯欠下的血债不但要他本人偿还,一切窝藏包庇分子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对在案件中因公牺牲的两位同志,农场举行了隆重的追悼大会,并对后事作了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