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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族

第二节 民族


  
  1985年全场人口共有九个民族组成,其中汉族11,920人,占总人口的98.57%;满族125人,蒙古族18人,回族7人,朝鲜族2人,壮族6人,布朗族4人,僮族14人,赫哲族1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1.43%。
  场内务民族之间和睦相处,各少数民族习俗受到汉民族的尊重,长期以来互相尊重,从无民族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