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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林权

第七节 林权


  
  1965年两局(农场总局与林业总局)分家。农恳部林业部于1965年8月9日下发了关于完达山林区交接问题的联名通知。《(65)垦计省字第88号;(65)林计宗昭字第52号》,确定了林权交接的原则:“林权问题:经黑龙江省人委批准的农垦农场经营范围内的荒山荒地、宜林地、次生林、散生林以及农场自办的苗圃和农场自己营造的人工林,仍归农场经营管理。”其它地区一律交给地方林业部门管理。根据这一原则,东方红林业局返还给饶河农场的林地有:太平林场的46号林班一部,45、41、40、38号林班全部,大岱林场的66、72号林班一部,71号林班一小部加上农场界内的散生林、夹信林、饶河农场共有林地29万亩。
  为了明确东方红林业局,饶河县与饶河农场的林地界线,东方红林业局,饶河县和饶河农场共同认真学习了1978年5月9日省委五十次常委会议记录,一致表示坚决拥护,认真执行。在省工作组的协助下,于1978年6月共同到现地具体落实了省委纪要中确定的林地界线。其划分情况如下:
  一、从乌苏里江大班河入口处,沿大班河向西越岭(伐开一条东西直线)至蛤蟆河,沿蛤蟆河向北至局界止,两河之间的林地划归万山红农场(现饶河农场)经营。
  原两总局联合报告中从东方红林业局大岱林场划给饶河农场八个林班仍归东方红林业局经营。
  划分林地的界线、面积、蓄积均按照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二大队1973年为东方红林业局森林资源复查绘制的林相图为准。
  二、西通山林地及其附近的散生林地由饶河农场经营。
  西丰嘴子林地:南以十七、十六、十八队公路为界,西至蛤蟆河,东至半截河西侧草塘,北至挠力河,此界限内的林地由饶河县经营。
  1984年1月,东方红林业局与饶河农场就1978年6月9日签定的”关于林地界线划分情况的报告”中有争议的地段界线,在省、地“稳权办”工作组的协助下,双方共同到现地重新踏查落实了林地界线,其争议地段边界走向重新划定:
  从乌苏里江的支流大班河之河源两岔口(东经133°51′46″北纬47°3′45″)处起,沿沟向西南方向的261高地后,沿山脊到2241高地顺山脊向北交于蛤蟆河(东经133°50′9″北纬47°4′24″)处止,由饶河农场经营。
  东方红林业局与饶河农场1、2、3、24队耕地和林地插花处(2万余亩次生林)随经三次划界,到1985年底尚未达成协议。主要原因是:饶河农场1984年上报的土地界是根据饶河县1977年3月2日县革命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界线而批准万山红农场(饶河农场)24队西南公路南侧85.35,09.2(座标)向南引—4l高地;再向南至301高地,顺着高线经269、245高地,向东到842、127(座标)向东南经243、226、141高地至80、157(座标)再向东南到7918(座标)为止,有次生林2万余亩归万山红农场 (饶河农场)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