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八节 森林保护

第八节 森林保护


   
  一、林政
  1、宣传“森林法”
  为了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农场深入开展普及森林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结合本单位的典型事例,广泛深入地向群众进行学习“森林法”,执行“森林法”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使每个公民认清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懂得保护森林人人有责,人人得益的道理,了解破坏森林应负的法律责任,树立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新风尚,从而把遵守法纪,造林护林的权利,义务变成群众的行动。
  2、切实保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森林法既是护林法,也是兴林法。近几年来,农场既从严管理,以法治林,又切实放宽政策,鼓励群众包山造林,植树造林,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坚决打击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的犯罪分子。对盗伐森林或其它林木,视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4、积极保护森林的野生动物资源。
  (1)1982年,小佳河公社红光大队占树成盗伐饶河农场青山林场施业区杨原木2.3立方米,依法判刑一年,没收其全部木材。
  (2)1984年农场8队职工刘长松毁林开荒5亩,毁树2158棵。处理结果:退耕还林5亩,补种树木50亩,赔偿损失,罚款600元。
  (3)1984年开发公司家庭农场职工李广正私自砍掉杨树,桦树580棵,平均树龄8年,其中杨幼树三年生520棵。处理结果:补栽树木3500棵,赔偿损失905元。
  (4)1986年开发公司家庭农场职工李广喜套仔鹿一只,并打死,处以罚款500元整。
  (5)农场成立护林专业队伍。并实行专业队伍分片包干,划分责任区和片断。各单位还配备了义务护林员,护林队员经常巡视检查林区,每月在全场进行一次林政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保护了森林与野生动物资源的安全。
  二、护林与防火
  1973年农场成立三个林业站(12队林业站、5队林业站、16队林业站)到1984年每个站增加一名护林员,同年在饶河1队又成立了一个林业站,专管饶河片8.5个林班,在此期间以管护为主,造林雇用部分家属。
  1977~1981年农场林业科对全场林业员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场护林防火、植树造林、育苗等。
  1982年组建护林队(并由饶河县林业局统一着装),队员10名。
  1983年护林队队员增至14名,主要负责全场林政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
  历年火灾情况
  1976年:外来火灾(由公社引起)全场出动汽车98台次,扑火3800人次,扑火费用达6267.86元。
  19队烧豆秸起火,烧草原1.5万亩,次生林500亩,投入扑火350人次,扑火费用750元,林木直接损失费达3.5万元。
  1977年:外来火,投入扑火2800人次,汽车81台次,扑火费用6425元。
  1978年11月6日,5队徐正万排水烧火跑荒,烧草原4.5万亩,烧散生林8000亩,参加扑火450人次,出动汽车4台次,扑火费用2400元。1978年全场发生火情,火灾共6起,过火面积3.4万亩,烧伤散生林11000亩。
  1979年5月20日,19队前山过火10000亩,出动拖拉机2台,汽车15台次,小型车5台次,投入扑火610人次。
  1981~1982年全场无森林火灾。
  农场七十年代由于对护林防火工作重视不够,时有火灾发生,加之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扑灭,给国家资源和农场经济带来巨大损失。为了加强农场消防力量,保护森林资源,1985年农场购买森林防火车一台,对讲机4部,风力灭火机7台;除此之外,还调整了护林队伍,加强护林队伍自身建设,提高了护林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近几年来,森林火情火灾降到最低限度。到1985年止,农场已连续五年无森林火灾发生,受到上级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