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与奖金
第二节 工资与奖金
建场29年来,在职工的劳动分配上,除1985年外,始终以工资制为基本形式,以奖金和补贴为补充形式。
一、工资制度沿革
1、固定等级工资制。它是建场以来基本的一种劳动报酬支付形式,仍照顾和保护原来的等级工资基础。到1985年为止,场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及部分工副业单位仍然实行这一形式。等级工资制分为月薪制和月薪日记两种,即在干部和管理人员中实行月薪制,在生产工人中实行月薪日记(把月工资按25.5天折合为日工资,根据出勤天数和定额计算支付)。
2、“两结合”工资制。根据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的精神,农场于1960年在饶河二队进行了“两结合”工资试点,其基本做法是:把职工基本工资分为两个部分,以32元为杠,32元以上部分为保留工资,按月发给;32元以下部分为作业工资,作业工资和产量挂钩,实行评工记分,每月按个人所挣工分计发,凡完成年初农场规定的粮豆单产指标,发足作业工资,对未完成指标按比例扣发作业工资。超产的按超产比例提取奖金,奖金以不超过全队工人平均工资的两个月为限。二队试点证明,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当年职工平均每人得奖金84元。“两结合”工资制在文革中被视为“金钱挂帅”、“物资刺激”,是“修正主义办场路线”,两结合工资制只进行了试点,没有得到推广。
3、工分制。根据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人的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大寨工分制的经验,廿二团于1975年起在部分农业生产连队试行了工分制。它的分配方法是:根据作业定额,按定额评定工分,平时仍按照基本工资、月薪日记发出勤工资,工分作为年终超利分成得奖的依据。计算办法是:奖金总额÷全队工分总数=分值;分值×个人工分数=个人应得奖金。
4、基本工资加奖励。1975年至1982年期间,根据总局制定的《关于农牧连队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试行办法》,对农牧生产队实行年终产量利润奖、阶段作业奖、物资节约奖,基本工资按月薪日记发给。奖励部门年终按完成计划情况计奖,分配办法仍采取定额记分,以分记奖。
1979年农牧生产队实行的奖励办法是:产量、利润计划两项指标全面完成者,按职工的基本工资总额提奖10%分给职工个人。产量完成,利润没有完成者提取7%;利润完成,产量没有完成者提取3%;两项指标没完成者不提奖。
产量指标完成,利润超额完成者,其超计划利润按三、二、五分成,即30%奖给职工个人;20%作连队留成;50%上交农场;利润超额,产量没有完成者,其超额计划利润按一、一、八分成,即个人分10%;连队留10%;上交农场80%。
产量、利润两项指标都超额完成者,其超产部分按粮豆混合总产量计划,每超产一吨奖给职工15元,产量超额完成,利润没有超额完成者,每超产一吨奖10元。
阶段作业奖。按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3%(每人全年按15元提取)此奖金用于春播、夏锄、麦收、秋收等农忙阶段,开展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效益高、质量好、出勤多和贡献大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班组。
在工交、基建、商业、服务行业,根据不同特点,奖励主要采取完成任务奖,定额超产奖和节约奖三种形式。
1980年农牧连队的奖励办法是:完成计划利润奖:以农场批准的生产财务计划为准,年终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的生产队,可从计划利润中提取10%作为职工奖金;超计划利润提成奖:年终超额完成计划的单位,可从超计划利润部分中,按下例分等比例提取奖金:
超额完成计划利润1~3万元部分,上交农场50%,连队留成10%,职工奖金提取40%;3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上交农场60%,连队留成10%,职工奖金提取30%;6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上交农场70%,连队留成10%,职工奖金提取20%;10万元以上部分,上交农场80%,连队留成10%,职工奖金提取10%。
同时规定:凡完不成产量计划的单位,按少完成产量的比例扣发奖金。
5、浮动工资,联产计酬。
从1982年起至1984年,全场实行了浮动工资,联产(劳)计酣的工资形式。生产队对各专业组实行专业承包,分业核算,联产计酬,超计划得奖,完不成者受罚的办法。
浮动工资就是将职工的原有固定工资的一部分拿出来,平时不予发放,年终根据实际经营成果,实行“水涨船高”、“水落船低”的分配办法,农场以月工资37元为杠,37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记支付;37元以下部分,30元为作业工资,7元作为产量工资,年终根据各单位的经营成果返还或扣减。
(1)农牧生产队承包计酬形式
利润包干,超利润累计比例分成。
这类生产队年终不亏损(返还产量工资或产量工资部分,不予全部返回)。完成生产财务计划,计划利润部分提取15%奖给个人,超计划利润部分按4∶3∶2∶1的比例(即1~3万部分提取40%给个人;3~6万部分提取30%分给个人;6~10万部分提取20%分配给个人,10万元以上提取10%分配给个人)。
收支平衡,见利就奖。
此类生产队,年终不亏损(返还浮动工资后)产量工资全部返还,有利就提取50%分配给个人。
扭亏补贴,亏减部分累进比例分成。
此类生产队,年终完成计划,即返还产量工资,亏减部分提取5%分配给个人,盈利部分提取60%分配给个人。
(2)工副业单位实行:基数利润分成加增长利润分成的办法,职工奖金按计划利润10%提取。增长利润在3万元以内的提取30%;3~6万元提取20%;6万元以上提取10%作为奖金分配给职工个人。
(3)工程基建单位实行“全优工号”竞赛,全优综合奖,奖励六条标准:甲、工程质量合格;乙、按时完成作业计划;丙、劳动工资超定额;丁、材料消耗有节余;戊、无重大事故;己、现场整洁,竣工符合要求。达到以上六项标准即符合得奖要求,按工程难易每平方米奖1~2元,分配给个人。
(4)费用包干的小单位,实行“费用包干,完成任务奖”,即圆满完成农场下达的各项任务和生产财务计划时可得奖,得奖比例按3∶2∶1。完成任务提取一个月标准工资作为完成任务奖(平均基本工资为50元),节约费用在3万元以内提取30%;节约费用3~6万元提取20%;节约费用在6万元以上提取10%作为职工奖金。
(5)农场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
机关各科室在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同时,全面实行百分考核,业体挂钩的单位,经济、技术责任制,奖励条件及办法:农场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管局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财务计划指标时,以机关定员人数,按全场得奖单位全年平均奖金水平提取机关奖金数额。凡没有全面完成管局下达指令性生产财务计划指标时,每少完成一项,扣机关奖金总额的10%,粮豆总产量指标没有完成的,扣减机关奖金总额的20%,利润指标没有完成的机关不得发放奖金。
(6)计件工资。农场从1982年以来,在三个林场、工程队、制材厂等单位,实行季节性的计件工资。这些单位因生产周期短、任务重、时间紧,为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在伐木、盖房、制材等工种,实行有限计件工资。这种工资形式,彻底打破了等级工资制,按照工种性质、难易程度,确定计件单价,即以劳动者个人所完成的工作量来计算其工资。(根据国务院(81)166号文件精神,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计件工资控制在工资总额的30%以内)。
(7)包干上交,全奖全赔。1984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农场在四个生产队试办了职工家庭农场,1985年全面兴办了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到户或个人,农机具折价转让给个人。土地定等定级,按规定向农场交纳费用,家庭农场成员由农场按家庭人口情况每月预借30~40元生活费,对建场初期来场的老铁道兵、老垦荒、老支边,现在已满50岁,体弱多病者,给予保、包结合,每月分别给10~20元钱补助,补助数额在本人上交指标中扣除。1985年全场共兴办职工家庭农场1,331个,承包土地272,576亩,有3,162个男女劳动力承包土地。工副业、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等单位,1985年实行开放经营,包干上交,一修所通过开放经营,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也有所增加。一修所职工奖金收入(除工资外)由1984年平均300元提高到360元,少数职工达到500余元。
农场自推行各种生产责任制以来,开始打破“铁饭碗”、“大锅饭”,调动了职工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但是尚需巩固和完善的过程。
二、工资标准
1、农场在五十年代末期,农牧生产队的新工人执行青工级,有18元、23、26、29到33元的标准,六十年代初,工人工资标准开始执行农牧工人级和机械工人通用级标准,农牧级一级为32元,二级为36.50元,三级为41.60元,从1977年调整工资规定,每个级差低于5元的一律可以补到5元,因此从1977年开始,二级农工的工资标准为37元,三级农工为42元,其它级别没有变动。
2、通用机械级工资标准执行工资制,即一级为33元……八级为99元。如拖拉机、收割机、推土机驾驶员,农机具修理工、车、钳、铆、焊、烘炉工,油材料保管员、零件材料保管员等等,均执行通用机械级。按照1983年企业浮动工资的规定,原执行技术工种的工人一律执行通用机械工资标准。
3、1979年根据国发(79)259号文件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的精神,农场对制材、被服工种的工人调整了工资等级标准,原制材一级为32元调整为32.90元;二级37.40元调整为38.30元;三级工43.80元调为45元……八级工96元调整为98.70元。被服级原一级工29元调整为30元;三级工34元调整为35元……八级79.90元调整为79元。
4、1985年企业工资制改革前全场有以下灼工资等级:(1)农牧级工资标准;(2)通用机械级工级标准;(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级工资标准;(4)国家机关技术人员工资标准;(5)薪卫生工资标准;(6)中教级工资标准;(7)小教级工资标准;(8)商业、饮食服务工资标准;(9)被服级工资标准;(10)电影放映级工资标准;(11)建筑工程工资标准;(12)制粉工人工资标准;(]3)制酒业工资标准;(14)制材、木工工资标准;(15)养路工人工资标准;(16)制油、米工人工资标准;(17)汽车司机工资标准;(18)制砖、瓦工工资标准等十八种。
5、1985年7月1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场工资标准为:(1)垦区企业干部职务等级工资标准;(2)垦区企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3)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就近套改工资标准;(4)国家机关技术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5)国家机关普通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等共5种。
三、调整工资
1、1963年原八五九农场按照中央和农垦局的指示精神,对农场职工工资进行了调整,农场的升级面规定:工人和十八级以下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39%,平均每人升一级工资级差为5.80元,十七级至14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十三级至十一级行政干部升级面最多不超过5%,十级以上行政干部不升级,科学技术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升级面比同级行政干部升级面大5%。
职工升级的条件:第一、生产与工作需要;第二、业务技术水平;第三、工作成绩、劳动态度。总局提出补充意见:要求政治历史清楚,安心本职工作,关心集体,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令。
2、对低薪职工工资调整。
农场根据1973年国家计委,农林部《关于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调整工资的通知》,调整了低薪职工的工资。具体调整工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作以及与上述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级别相等的工作人员。四级工及以上工资级别人员不进行调整。
1971年底工资调整工作,饶河农场是在1973年进行的,1971年7月1日起补发调整工资。
3、1977年调整工资。
这次工资调整是按照国发(77)89号文件进行的,调资的原则及年限:即一个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两条杠(1971和1966年);一个面(40%的升级面);四项条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高低),一个重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一个优先(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作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的科研,技术人员)。
这次调整工资全场升级人数3380人,月增加工资额19,198元,人均月增加5.68元。
4、1978年12月,按照国务院(78)劳薪字79号文件精神,农场对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特别优良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
全场有100名职工升级,月增资额为601元,平均每人增资6.01元。
5、1979年的职工升级。
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这次调整职工工资,一定要和增产节约运动结合起来,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考核依据,择优升级,管局分给农场的升级面是:1978年底在册职工数的41%。
6、1981年的职工升级。这是继1977年和1979年两次较大范围的调整职工工资之后,为了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根据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教职员工、医疗卫生单位的职工进行升级。农场1981年对564人调整了工资,其中升两级27人,全场月增资额为2,814.80元,人均月增资5元。
7、1983年企业浮动升级。根据国发(83)65号文件规定,企业调整工资在1983、1984年两年内进行。这次企业调整工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这次升级对工人进行了应知应会的考试。对干部实行考核。
这次企业浮动工资,时间定为二年,从1983年9月30日起到1985年10月1日止。列入这次调资范围有:3257人,实际浮动升级人数为3,169人,其中升两级人数22人。月增加工资总额为21,320元,人均月增工资6.68元,不符合浮动升级人数88人。
1985年10月对1983年浮动升级人员进行了考核固定,只有两个因违反计划生育和行政记大过处分而取消了浮动升级,其余人员都予以固定。
8、按照黑劳薪字(83)165号文件精神,对于1977年调整工资时升级的职工所升级差大于7元,因受7元限制而未长满级差的,从1983年7月份起,予以补齐,全场有140名职工进行了补差。
9、1984年11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3)13号文件和省人字(1984)227号文件精神,农垦公安干警改执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农场公安干警改标24人,月增资额120元,平均级差4.88元。
10、根据国发(1982)3号文件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及省劳动局黑劳薪字(1982)113号文件精神,总局决定从1983年起,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实行晋级奖励制度。晋级指标是1%~3%,从1983年到1984年管局核定指标为186人,1983年到1985年12月止共给奖励晋级134人,其中干部40人,工人94人(还结余晋级奖励指标干部22人,工人30人)。
11、根据黑企工改(85)7号文件,总局(86)13号文件即《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全场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挂钩、一个脱钩(即企业职工工资要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同机关、事业单位脱钩)。
这次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是:企业工资改革所需资金是靠自己提高经济效益解决,并要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精神,另外就是从原来的各行各业的八级工资制统统的纳入一个工资标准。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人实行统一的企业薪标准。干部为十七等廿五级,工人分为八等十五级。
全场应参加工资改革总人数4,650人。其中:干部387人,代干150人,卫生、文教、公安战线职工457人。实际参加工资改革人数4572人,不予调改人员为78人。月增资额为59,351元,月人均增长1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