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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保福利

第五节 劳保福利


  
  一、生育待遇。
  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给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难产或双生时,增给假期14天,工资照发;怀孕不满7个月小产时,要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工资照发。
  女职工(或男职工之妻)生育时,按所生子女人数,每人发给8元生育补助费,双胎或三胎的可加发到16元或24元,此项规定在七十年代实行计划生育后即取消。
  按照1983年1月《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青年,由双方所在单位各给予婚假二周,实行晚婚晚育又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由计划生育办批准,可延长产假到6个月,工资照发。如工作单位离不开的每月补助10元。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
  按(黑劳(79)263号文件)规定:男女职工实行节育、绝育手术,经医院证明,放置节育环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节育环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妊娠中期流产休息30天;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后另加21天,假期工资照发。
  二、退休养老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可退职养老,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50~70%,付至死亡时止。
  (2)(72)团字第11号关于退休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不能继续工作的可以办理退休。
  (3)国务院(78)104号文件对工人退休,退职又作了新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退休费的标准如下:建国前的老工人人标准工资的100%发给;建国后连续工令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本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
  (4)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5)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从1978年开始,退休的老工人可有一名符合就业条件的子女顶替接班。
  (6)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费可按100%发给。
  三、病假待遇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企业的特约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行政给予报销,经批准到外地医院就医的药费也由行政给予报销,贵重药品及自行购买的药品和就医路费、缮费由本人负担。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在6个月以内者,按工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本企业工令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90%;已满8年或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者,按工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直至能工作或确定残疾或死亡时为止。
  (3)兵团(74)团字第20号文件规定:月薪制人员,病假在5天以内者不按病假发给,6天以上者,从开始病假起按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4)场(劳)字(1983)8号文件对工人病假又作了新的规定:病假必须由医务人员诊断,建议领导批准,病假期间不记工分,日发给病假生活补助费8角;顶岗临时工每日发给病假补助费6角。6个月以上的仍按劳保规定执行。
  四、事故待遇
  (1)凡月薪制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每季度给二天有薪事假,工资照发(黑劳薪(64)25号文件)。
  (2)职工因结婚、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3天有薪事假,工资照发((80)劳总薪字29号)。
  (3)符合晚婚晚育条件,妻子生育,男方可享受3天有薪事假,护理产妇。
  (4)调动工作的职工可给有薪事假3天,搬家的可给6天(包括办理调转手续时间)有薪事假,工资照发。
  五、探亲假待遇
  农场根据(1958年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对未婚职工每年给予探亲假待遇。
  (1)在农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同父、母亲、配偶都不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次。
  (2)一年回家一次的,假期为12天(不包括途中时间)工资照发,旅费报销。
  (3)二年回家一次的,假期为24天(不包括途中时间)工资照发,旅费报销。
  (4)(74)团字20号通知中第31条,关于就业的职工子女在30华里以上者,不能利用节假日与亲人团聚者可以享受探亲假,一年13天,工资照发,路费报销(每年分两次享受)。
  (5)(76)团司务字第94号文件规定:不论事假或探亲假,凡超假12天者,不能享受下年度探亲假。超过一个月者超除部分扣除工资。
  (6)根据国发(1981)26号文件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可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假期为20天(不包括途中)工资照发,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单位报销;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工资照发,旅费全报。
  六、因工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工资按100%发给,住院补助费每日0.8元。
  (2)医疗终结,确定伤残程度,由医务鉴定委员会确定,给予因工致伤残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30%,如本人月工资收入没有减少,不发给伤残补助费。
  (3)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办理退休,工资标准为: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的90%,并按月发给护理费40元,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80%。
  (4)职工因工负伤残废后,由农场根据伤残的需要可安置假腿、手、眼,所需费用由农场付给,但在保证使用年限内坏了需要修理时的修理费,由本人负担。
  七、死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后退休死亡时,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七十年代平均工资为40元,八十年代初企业平均工资为50元;1985年企业平均工资改为60元),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供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三者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死亡时,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按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年龄不满1周岁者不发给补助,年龄满1周岁或10周岁者,发给企业人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年龄满10周岁以上者,发给企业人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八、各项津贴待遇
  (1)七十年代起工人夜间作业超过晚间11时后,每人发给夜班补贴0.30元;1981年实行三班制的第二班(16点至24点)的生产工人每人每班发给夜餐费0.30元;第三班(0点至8点)的生产工人,每人每班发给夜餐费0.40元;实行两班制的第二班生产工人(18点至翌日6点)每人每班夜餐费0.50元。按照黑劳薪字(85)105号文件规定,对夜班津贴标准进行了修改,即实行三班制的工人(含辅助生产工人)的夜班津贴、第二班(16点到24点)每人每班0.30元不动;第三班(0点到8点)每人每班由原来的0.40元提高到0.72元;实行两大班制的第二班(18点到翌日6点)每人每班由原来的0.50元提高到0.80元。
  为生产队服务的后勤人员,实行三班制的,第二班发给夜班津贴0.20元,第三班发给0.50元;实行两大班生产的工人,第二班发给0.60元。
  (2)医疗卫生津贴
  农场从1979年12月份起按月发给卫生防疫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12元(以日计算)随工资一起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