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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划生育政策沿革

第二节 计划生育政策沿革


   
  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现简述如下:
  1979年7月5日农场为迅速扭转计划生育工作局面,杜绝小三、小四、小五的出现,下发了场党字(1979)29号文件。12月14日下发了场字(1979)45号文件,文件中规定:
  一、积极提倡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
  二、推行、鼓励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凡领取独生子女证,每年发给抚育费40元,到孩子14周岁为止;
  三、对施行节育术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及待遇;
  四、没生育指标而生二胎的予以惩罚,男女双方各影响调资一次;并征收多子女费男女双方每月各扣工资10%。
  1980~1983年期间又下发了五个关于计划生育的补充文件,详细地规定各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