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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第六章 税务

第一节 概述


  
  建场初,农场未设税务机构,税收由饶河县税务局直接征收,一直到1969年,当时税源很少,工业产品只有制酒纳税。农业税丰年纳税,灾年减税;个人纳屠宰税和自行车使用牌照税。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秩序虽然较乱,但农场制酒和商店等仍然照常纳税。
  1969年兵团成立后,税收由团供应股专职会计唐幼林代征,税款交饶河税务局。
  1971年兵团自己设税务机构——税务所,税收实行包干,团一级不包,按实际征收数提成10%。费用由省财政拨款,每个人年费用6千元,结余团里留用,超支团里弥补。税务所编制2人,所长唐成安。
  1977年农场税务所编制3人,所长林坤亮,税收员殷宝龙、隋进川。由黑龙江国营农场总局统管行政业务。
  1979年农场税务系统复归地方政府,饶河农场税务所命名为饶河税务分局(局长唐长安,税务员隋进川)归饶河县税务局领导。
  1982年饶河农场税务分局编制为3人(局长唐长安,税收员隋进川、纪卫国)。
  1985年饶河农场税务局编制为4人(局长唐长安,税收员隋进川、纪卫国、唐学杰)。属饶河县税务局派出机构,行政业务由县税务局领导,党政由农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