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场社合并
第四节 场社合并
1958年,党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后,随着公社化运动的深入,饶河县农村也于同年10月普遍成立了人民公社。11月,国务院批准撤销饶河,虎林两县的编制,合并成虎饶县,县政府设在虎林,原饶河县划为区,为了加强密、虎、宝、饶四县的开发,铁道兵,密山农垦局改为黑龙江省牡丹江饶垦局,局机关由密山迁往虎林县。根据农垦部建议、黑龙江省委同意、国务院批准,牡丹江农机局所属各农场成立人民公社,并与县社合并。从此,局和县、场和区,分场和公社,合并为正企合一的组织。原有县、区、乡干部,分别就近编入局、(县)场、分场、生产队等各级组织、同年12月12日,正式撤销原饶河县建制,并入八五九农场,12月底完成合并工作。1959年1月成立虎饶县饶河八五九人民公社,下设八个大队,(分场),原八五九农场三分场与饶河公社合并后改为一大队(后改称为一分场、畜牧分场),场部设一棵树,原八五九农场开荒四大队与西林子公队合并后改为二大队(即二分场)场部暂设西林子(后迁西通),合并后一、二分场各编为11个生产队(场、社生产队混编)。
场社合并第二年,正遇全国性的三年困难时期。1961年夏,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来垦区视察,认为垦区体制必须调整。并指出:农场搞“清一色”,不利于繁荣经济,应当搞“混一色”,让集体,个体经济同时发展,加之社员工资偏低(平均30余元),不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
1962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局(县)党委“关于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的人民公社变成集体所有制工作方案”及“关于场社分开若干问题处理原则的补充方案”的精神,合并到虎饶垦区的人民公社,允许退出农场恢复集体所有制。从此,饶河区与八五九农场分开。原饶河人民公社八个生产队和西林子人民公社五个生产队的人员、土地、耕畜、物资等全部退出畜牧场和二分场。在退出过程中场县关系一度恶化,国家财产遭到巨大损失,结束了场社合并政企合一的一段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