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第一节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一、家庭农(牧、林、渔)场
1984年初,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国营农场继续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兴办家庭农场”。同年10月,农牧渔业部颁发了《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
当年农场在六队、九队70户职工中进行了家庭农场试点,11月25日农场四届一次职代会审议通过了《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实施方案》。1985年初,家庭农场在农场全面铺开。在组织形式上分为:自有机具的单户家庭农场,依靠代耕的单户家庭农场,自有机具的联户家庭农场,依靠代耕的联户家庭农场。除上述四种形式家庭农场外,还出现以代耕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农机专业户和其他小型专业户。
全场兴办家庭农场情况统计表
(1985年)
表2—1
在兴办家庭农场的初期(即1986年),因缺乏经验,思想认识滞后,以及职工经济实力薄弱,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低等原因,曾在局部出现反复。但是家庭农场被大部分职工所认识坚持了下来,在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1988年基本确定了两种模式。一是自营型独户家庭农场,一般是按自然地号分地,土地固定自行轮作换茬。二是代耕型独户家庭农场,土地固定到户,三区轮作,换茬不换地,组成联合协作体。生产队对协作体的种植作物实行“三统,两分,“一到底”办法。即种植小麦实行统种、统管、统收,种植玉米,大豆实行统种、分管、分收,种植水稻、甜菜实行一分到底专业承包办法。农场重点指导这两种形式的家庭农场,并逐步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向经济实体型家庭农场过渡。第一章农业体制改革
农场还制定了有关扶持家庭林、牧、渔场政策,向深层次发展。由于兴办家庭农场调动了职工生产积极性,当年农业实现利润117.9万元,占全场当年总利润的95%。
1990年,由于实行“三统”,小麦成本高,效益差,职工家庭农场很少有人愿意承包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农场为确保小麦上交任务完成,曾实行过队长负责,生产队(办公室人员)集体经营的组织形成。
1995年农场推行土地租赁制,家庭农场开始走上规范化管理的道路, 其特点是:(1)“两自理”“四到户”在新的体制下逐步落实到位。 (2)完善了大农场套小农场的经营机制,大农场强化了“统”的功能,小农场成为自主经营主体。(3)家庭农场由 “秋后算账”变为先交租金预留生产费。(4)建立生产队办事公开化制度,减少各种矛盾。(5)租赁经营全部实现合同管理,公证制,家庭农场初步走向体制顺、机制活的轨道。
2000年农场各类家庭农场总计705个,其中农业家庭农场586个,林业家庭农场54个,牧业家庭农场58个,渔业家庭农场7个。在家庭农场中,独户家庭农场485个,联户 120个。一般承包土地150~300亩,承包450~750亩的有82个,承包750~1 000亩的有12个。
家庭林场规模在300~500亩不等,主要依据林地地形和林木长势分布而定。
家庭牧场规模:繁殖母猪5头以上,年出栏肥猪100头以上,肉牛 30头以上,禽存栏500只以上。
家庭渔场规模:养殖水面100亩以上。
二、土地承租
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后,农场土地经营管理制度相应发生重大变革,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84~1994年,为土地承包阶段。第二阶段1995~2000年,为土地租赁阶段。
1988年农场从本场人多土地资源相对占有量少,第三产业不发达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土地承包分配办法。农业单位根据土地面积将从事土地经营的人按职工1份,待业青年0.5份原则大体平均分配,并规定生产队可以留出总面积5%作为机动地,委托家庭农场经营。
1991年农场对要求承包较多土地的家庭承包户从严掌握,承包的土地面积超过单位人均占有数一倍以上的除应缴利费税、基金外,同时征收超占资源费 20元/亩。生产队领导和管理人员不能承包经营土地。不允许向场外农户出租土地。不允许个人以任何理由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私自转包他人。
1993年,农场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其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面积 25%,有偿使用耕地者每人最高限额为 100亩,个别情况报场批准。有偿使用土地承包期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995年。有偿使用土地尽量是独立地块,不与统一经营土地交织混杂。
1994年,农场实行“三田”制。责任田:也叫任务田,为确保上交粮豆指标完成,农场对各农业单位传达任务,各单位将任务分解到各承包户,并同承包户签订合同。年初把定购产品价格定死,年底以产品抵交利费税。口粮田:农场按农业单位和非农业单位两部分下达,农业单位根据农场口粮计划分解下达各承包户,粮食收获后各农业单位可以自选加工单位作为口粮,其余上交部分实行市场价格。商品田:实行公开招标承包办法,先内后外,年初一次交清费用,各单位平均亩收费不少于农场下达数,内部可视土地条件等级上下浮动。工副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耕地参照商品田办法实行有偿使用。
当年,农场因无力垫支生产费,全部靠家庭农场自筹解决。无力解决生产费的承包户可以对外招标出租。出租范围可以突破农场界限。
当年,农场还制定了《关于落实总局开发荒山、荒地、荒原、荒水若干政策实施办法》,使农场“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始规范化。
1995年,农场推行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先农业、后工副业、再机关事业单位顺序进行公开租赁经营。在满足场内需要之后,向场外出租,当年全场出租土地 70%以上。农场对土地出租原则,范围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做了规定。
1996年以后农场一直实行土地租赁制,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诸如合同管理,租金收缴等问题逐年加以修订完善。
农场根据历年土地分配办法,将全场各生产队耕地按质量划类,然后再根据财务预算指标确定不同类别收缴地租的单价。详见历年租金(利费)收缴统计表。
历年租金(利费)收缴统计表
(1998~2000年)
表2—2
续表2—2
(注:1994年农场实行 “三田制”责任田,口粮田按面积上交产品,商品田按单价上交费。2000年林业耕地及“五荒”地应退耕还林而未还林地,农场收费65元/亩)
“三田”面积及商品田划价表
(1994年)
表2—3
农场租金收缴基本实行两种办法:
上打租金,即承包户根据所承包土地数量、质量,将土地租金及其有关费用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交齐,产品由经营者直接投入市场。这种租金收徼办法前期多适用于自营型、独户家庭农场和经济作物种植专业户、水稻专业户。随着家庭农场生产能力的提高,经济实力的增强,上打租金已成为主要收缴形式。
下打租金,在实行土地出租制初期,农场考虑一部分家庭农场资金比较困难,无力先交纳租金或生产直接费,采取作物收获后以产品抵交土地租金和部分生产直接费的一种租金收缴办法。1999年后,下打租金办法基本取消。
三、“两自理、四到户”
农场兴办家庭农场,初步建立了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这时职工经营家庭农场,从主观到客观都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农场对家庭农场土地管理措施上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农场从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时,即实行“两借”,即农场对家庭农场垫支生产费,预借生活费,随着“两借”政策的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因一些单位放松管理,先进农艺技术得不到落实,粮食产品失控,农场垫支的大量资金收不回,形成家庭农场大幅挂账、负盈不负亏的局面。
1990年,农场为扭转家庭农场负盈不负亏局面,开始逐步减少“两借”比例。
1994年,农场因无力垫支生产费,开始实行生产费由家庭农场全部自筹解决,无法自筹解决的,可以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家庭农场“两自率”明显提高。
1995年,农机具全部转让,土地经营推行租赁制,在经营机制上为“两自理,四到户”(即家庭农场生产费自理,生活费自理,土地固定到户、农机转让到户、成本核算到户、盈亏落实到户)奠定了基础,“两自理,四到户”率明显提高。
家庭农场历年“两自理”情况统计表
(1988~2000年)
表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