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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机具转让

第二节 农机具转让



                 第二节 农机具转让
  农场农机具转让始于1984年。农场制定《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由农场作价小组与生产队共同作价,把农机具、牛马、畜禽生产用房合理作价转让给职工家庭农场,经农场批准办理转让手续。投资较大的生产资料,群众不愿购买的,可以租赁或承包给家庭农场使用。机具转让后通过合同制约,确保无机具家庭农场的代耕任务完成。
  1986年,农场的农机具实行承包、租赁、转让三种形式并存办法。已转让的农机具如群众愿意可改为承包租赁。在机耕作业上分两种组织形式,一是联合代耕队,实行单车核算,自负盈亏,统一由生产队指挥。此种形式为已转让机车、康拜因、胶轮车。二是机耕队,实行机组承包,执行大包干,自负盈亏,见利分成,作业计酬,联产计奖办法,此种形式,为未转让机械和转让后收回的机械。
  1988~1995年,农场实行折旧承包农机具办法,即农机具折旧期与承包期相统一的一种经营管理办法。其具体办法是:(1)1985年以前购买的农机具以 1985年农机具转让价值为基础去掉1985、1986、1987年3年的折旧额,价格在2万元以内的3年还清,2万~3万元4年还清,3万~4万元5年还清,4万以上 6年还清。(2)1985年以后进场的农机,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折旧,提完折旧后,根据机车状态重新作价(残值部分),根据价格3~5年还清,还清后机具归承包组,折旧承包后实行单车核算自负盈亏。标准作业与标准亩收费相联系,机具管理标准化与机车收入相联系的管理办法。
  1995年,农场进行第二轮转让,其有关政策是:
  (1)转卖的农机具3年还清转卖价值。即转卖时交纳总价值的25%,1995年底交30%,1996年底交30%,1997年全部交清,农机转卖款一律交农场做农机更改基金。
  (2)转买农机具一次交清价款的优惠10%。
  (3)转卖农机具时25%必须交现金,其余部分可用欠款支付。
  (4)农机具转让优先农机人员,可个人购买也可合伙购买。
  (5)农机具转让后,实行 “五统一”“六不准”即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生产调度指挥,统一检审,统一费用标准。不准不按作业标准作业,不准超标准收费,不准随意出卖农机具,不准无证上岗,不准无牌无证的动力机械参与生产。
  (6)转让农业机械时超过最低限价部分按50%给生产单位使用 。
  (7)转让前凡是机组挂账的一律分摊到个人名下, 大修理基金结余的收归生产队做为农业机更改基金,超过部分由机组承担。
  (8)转让的农机具一律不准随意外卖。 确实需要对外处置,由个人申请,生产单位写出报告,农机部门批准可以卖出。
  (9)为了保证农机具的技术状态,对机组实行技术状态保证金制度,每台机组1 000元。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扣罚后年终余款返还机组。
  (10)农场鼓励职工更新大中型农业机械,其优惠政策是:生产队职工购置大中型农机具同时淘汰报废再用农机具,生产单位可从农机更改基金中预借 20%购置费用,由以后的作业费中扣回;优先兑现作业费;农机监理所为购动力机械落户时办证费优惠50%。
  (11)无论转卖或个人购置的动力机械必须办牌证。无牌证的黑车,不准从事任何生产。
  (12)“三库一场”可包给或转卖给个人管理。为了保证“三库一场”的正常维护管理,生产队按每亩提取0.5元做为“三库一场”的正常维护管理,生产队按每亩提取0.5元做为“三库一场”建设基金专款专用。
  (13)农机后勤设备转让给个人经营。
  1995年农机具转让达920台件,占农机具总数的98%。农机具转让到户基本到位,完成了农场生产工具(农机具)由国投国营到民投民营的转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