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农业管理体制
第五节 农业管理体制
第五节 农业管理体制
1985年前,农场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农场和生产队两级经营管理体制。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打破了旧的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农场和生产队的职能和管理方式随之也发生重大变化。
1988年,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生产队界定为大农场组成部分,代表大农场为家庭农场服务,生产队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行政领导、政治教育、协调管理、监督家庭农场和承包组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社会服务体系,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1992年,农场推行生产队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求生产队在实施行政领导,社会服务职能的同时,又要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利全留,亏损自补,使生产队成为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经济实体。承包形式是队长牵头,全员承包(全体工作人员)、风险抵押。生产队具有生产经营指挥权,队内承包形式决定权,自有资金使用权,生产产品处理权,队部机构人员设置权,对职工奖励权。
1997年,随着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大农场套小农场经营体制基本趋于稳定,农场、家庭农场、生产队三者的职能更加明确。
大农场主要是搞资产经营,以追求资产效益的最大化为原则,把竞争机制列入土地租赁经营之中,进而推进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逐步培养建立一批自筹资金,自有机械、自行轮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的较大规模的家庭农场。
小农场即家庭农场,以“两自理、四到户”为基本特征,生产经营以家庭为核算单位,长期承租一定数量土地(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林果业等对生产队经营成果承担完全责任,交够租金,收入归已,逐步成为经营投入、利益和风险的主体。
1997年以后,生产队不再是经营实体,财务上对农场实行报账制。生产队的基本职能是对家庭农场提供管理和服务,代表大农场提供土地、劳动、技术、核算、合同、农机、产品等方面的管理,承担本单位的社会职能,对家庭农场实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场对生产队干部实行“四定”,即定任务、定编制、定人员、定费用,进行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