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业 服务业改革
第二节 商业 服务业改革
第二节 商业 服务业改革
原农场商业、服务业为一个管理系统, 1984年农场曾对商业实行浮动工资, 超利分成,“四定一奖”(定销售额,定资金占用,定资金周转,定利润率)的管理责任制。饮食服务业实行大包干,全奖全赔或全民经营转集体经营的改革办法。
1988年,农场对商业服务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商店改为商业公司,大门市部实行效益工资和责任工资分开计算的管理办法。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和非承包人员实行纯效益分配,对 3个分销店(煤矿商店、东保卫商店、综合商店)实行大包干办法。基层单位各商业点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对理发、照相、修鞋、修表、服装、收购站、食品厂等服务业一律实行租赁经营,商业、服务业所属农业(土地)一律实行“两费”自理,包干上交,自负盈亏。
1991年,农场对商业公司实行定额上交,超收全留,欠收自补的承包形成,承包期 3年,商业门市部仍按1988年承包方案执行。各基层商业点一律转为个人经营(租赁、转让、拍卖)。商业公司所属服务业理发、照相、修表、服装实行个人承包,收购站、酱油房、食品厂实行全员承包,定额上交,自负盈亏。
1992年,经过“三项制度”改革,商业公司为降低费用,从商业楼搬回原门市部,商业大楼一楼全部出租,变贸易市场,国营门市部采用集体承包,实行“五自”、“四定”“三管”、“二不变”、“一包干”的办法 (“五自”即自愿优化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四定”即定柜台面积,经营种类,定人员,定承包期和应上交的利费税,定柜台存货比例和上交的办法。“三管”即人事管理下延一级,管销售价格,管财务监督分配办法和征交利费税。“二不变”即全民职工性质不变,党团隶属关系不变。“一包干”即包死基数,定额上交,超利多分,亏损自补)。
1996年,商业公司破产改为商贸公司,摊位开始出售,糕点厂、酱油厂实行租赁经营。
1998年,商贸公司撤消建制,成立商业管理站,行使科室职能。
2000年,国有集体经济基本退出商业、服务业,个体经济得到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