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节 住房制度改革
建场以来,农场职工住房一直是由农场出资建设、修缮、分配给职工住,职工享受低房租福利。根据国家、省及总局房改精神,1986年农场制定《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职工在农场统一规划下的个人建房,并鼓励自建公助,农场按补助标准给瓦、砖、石等原料,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一、公有住房第一次转让
1987年,农场下发场发22号文件《双鸭山农场职工住房实施方案》,开始了第一次住房转让。
(一)住房转让范围
农场职工现住房的为农场所有的民用住宅,接受房屋转让的是农场正式职工或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原则上是当时谁住的房屋转让给谁。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老干部,以及1983年底以前行政18级,据不同情况本人意愿,可以接受转让,也可以不转让,但按新标准交纳房租费。五保户的住房不转让,免费居住,去逝后由农场收回。
(二)住房转让计价办法
1、砖瓦结构房屋
以1985年建筑的住房为标准,每平方米作价48.50元为基数。以建筑年限为依据,划分5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每使用一年每平方米递减价格,即1981年以后建的房屋为一等,年递减价为1.70元;1976~1980年为二等,年递减价为1.90元;1971~1975年为三等,年递减价为2.10元;1966~1970年为四等,递减价为2.30元;1965年以前建的为每平方8元、7元、6元不等。
转让费总额=[48.5元-该等级年度递减额]×建筑面积
(2)拱 房
因质量较差,影响寿命,其作价办法可按同年度建造的砖瓦结构转让价减收40%。
(3)土瓦结构住房(包括土草房屋)
根据房屋具体状况,按每平方米3~5元作价。
2、公料自建住房
凡1985年以前批准公料自建住房,每平方米补助80元者,按公料公建的转让单价每平方米减收50%;每平方米补助60元者,按上述的62.5%减收转让费。
(三)优惠价政策
1、抗日战争(194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按基础数作价减收20%。
2、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干部,1983年底以前行政18级以上,按基础价减收15%。
3、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干部、老工人、省级劳模、 1966年底前大专毕业生、副场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职称,按基础价减收10%。
4、现从事文教、卫生工作,教龄、护龄20年以上者,按基础价减收10%,满15年以上减收9%,满10年减收7%,满5年减收5%。
5、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退休工人)从事井下一线工作 20年以上,在职助工,1967年以后毕业大专,1966年以前毕业的中专生按基础价减收5%。
6、烈属、侨眷、台属、下乡知青按基础价减收5%。
一户中符合上述多种优惠条件,以一个最高优惠比例为准,不重计算。
为鼓励职工交款积极性,凡是转让费在1987年8月31日前交清转让款,可按交易价减收30%。
到1989年农场累计转让职工住房面积12.2万平方米,收回转让资金 140万元。职工有占用、使用、维修权,但不能私自出售、赠送。已转让的房屋由农场房管部门发给房证,作为法定住宅的居住证件。
二、公有住房第二次转让
1993年3月 19日经农场六届三次职代通过,农场出台《职工住房商品化改革方案》,开始第二次公房转让。将第一次转让公有住房和自建公助的有限产权(含场级和科技、老干部住房)转变为个人所有,并发给房屋产权证以受法律保护。
转让费补交标准以第一次所交转让费为基础。一等至三等即从1971年建筑的至1986年建筑的住房再次转让出售时每平方米须向农场交回原转让价的 80%;四、五等价格的每平方米交回15元。一次交齐可再优惠出售价15%,生活困难职工可分3年期付款。无论场部地区或其他单位职工住房包括转让房屋、个人建房、门房等不得出售给场外人员。
至此,农场职工住房权均为个人所有,其房屋可以继承、赠与、转卖。这次转让房屋面积15.2万平方米,收回资金2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