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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1986年前,农场一直执行计划经济体制时公费医疗制度。随着改革深入农场进行 2次较大改革,先后对医疗费报销比例和方法进行调整,但均未达到理想的效果,直到1999年农场实行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才较好地彻底解决。
  一、第一次与第二次医疗改革
  建场以来农场一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医疗设备更新换代缓慢,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1988年,农场率先在红兴隆管局对公费医疗制度进行探讨性改革,职代会讨论通过了《医疗费改革方案》,实行医疗费与个人经济挂钩,外转医疗费用按比例在医院报销,职工家属仍执行半费医疗。1994年,农场职代会通过《职工医疗制度保险改革试行方案》。生产队按每亩 2元标准自留,做为医疗费和其他福利支出。其余各单位按工资总额14%提取福利费,其中 5%做为单位医疗费,职工医院不再承担全场职工家属医疗费的报销。提取后的医疗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随工资发给个人(离休老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除外)。剩余部分做为住院医疗的补贴和独生子女的药费。凡就医者一律现金结算,门诊费不予报销,住院费报销比例依职称、学历、工龄等,自负全部药费的20%~70%。职工家属住院费报销30%,独生子女报销住院费的50%,计划生育四种手术费100%报销。省以上劳模报销医疗费比例增加10%。
  二、建立医疗保险制度
  1999年,农场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主要内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实行农场、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基本金两部分。基金来源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两方面缴纳构成。单位缴纳上年末在册职工年工资总额7%,职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或收入中扣缴。个体劳动者缴纳医疗费按全场年均工资为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个人直接向农场社会保险分局缴纳。 每人由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保医疗手册”,册上清楚记载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及账户余额。
  2000年4月,农场根据红兴隆分局《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出台《双鸭山农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意见》,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职工档案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档案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要建立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