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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三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三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87年前,农场社会保障事业一直由企业承担,农场工会、劳资和民政部门具体负责。1988年11月农场成立社会保险机构,从此农场的社会保障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保机构管理。
  一、养老基金的筹集
  1986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暂行规定》颁发《黑龙江省实施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由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企业征缴个人养老金。1988年 1月,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有制单位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方案》下发后,农垦开始改革单一由企业支付养老金的办法,向社会统筹过渡。1994年,垦区根据省政府文件从在职人员中收缴养老基金。根据上级社保统筹要求将合同制工人,顶岗工人,集体所有制工人,个体工商业劳动者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确定不同收费标准和办法。1998年 1月开始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同时实现全总局统筹等。至此,全场养老基金实现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和统一发放。
  (一)养老基金筹集办法
  1987年前,农场从各队承包土地利费或其他企业上交的利费中统一收缴,由劳资部门审批,各单位负责劳保工资发放。1988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和社会统筹,管理局收取各农场养老调节基金,均衡了企业养老负担,改革基金收缴模式。1993年试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1997年开始建立全总局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向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制系列过渡。
  (二)养老基金收缴标准
  1994年企业缴纳用人标准工资16%,个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 2%。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到8%后不再增加,个体劳动者按垦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 16%缴纳。1998年起企业缴费开始提高到企业工资的30%标准。
  二、养老金发放
  (一)发放标准
  实行养老金统筹前,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发放统一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计发。为使新老办法顺利衔接,平稳过渡,采取了3种办法。
  1995年以前离退休人员,或在此以前参加工作1997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执行国发[1978]104文件规定,同时享受养老金调整的待遇。
  199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所组成。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按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除120后计发。
  1995年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15年,养老金则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发。
  (二)发放办法
  由于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离退休时间不同,形成了上级有关政策与现行社会养老基金统筹之间矛盾,导致离退休费不能统一足额发放。1994年以前,所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均由农场统一支付,即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造册,劳资科审批后,财务科签发支票从银行支取按人发放。
  1995年 1月起,凡是这一年以后离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离休的老干部均由社保局按月足额发放。依据黑垦字 [1997]4号文件规定养老基金必须由分局统筹向总局统筹过渡。其中对集体转业官兵、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通过银行代发养老金。除上述按月足额发放养老金人员外,凡是1994年底前退休人员,均由农场拨给退休基金后再发放。由于农场一度受自然灾害影响经济一直不景气,不能及时提供资金,造成严重拖欠退休费的局面。1996年农场实施“饭碗工程”以资顶地,其中也包括这部分退休人员劳保工资。直到2002年元月,劳保工资才达到真正从银行发放退休金。
  到2000年末,全场退休人数达1 828人,其中离休67人,集转官兵169人,建国前老工人32人,其他退休人员1 560人,全年养老金发放9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