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90年代中期,农场机关科室,场直企事业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有的干部被精减,部分伤病职工离开原岗位。农场给每一个下岗职工为期两年的免交利费税耕地10亩,对到生产队承包土地的再给1 200元资金补助以解决待业和再就业的生活费用。
1998年前,农场困难户救济由双鸭山市民政局拨款,每年能拨款均在 1万元左右,可救济40户。1998年1月1日垦区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双鸭山市民政的社会救济拨款停止。第一批列入低保对象有52户109人,每季度由红兴隆分局民政局拨款18万元,当时的低保标准为100元,2000年国庆节救济标准提高20%。2001年低保金又有两次扩面,每月分局拨款3.6万元,由于农场是贫困场,又每月增拨1.6万元,总计月拨款达5.2万元,使754户1 892人得到国家低保金的救济。
低保工作开展过程中,农场党委对低保工作始终给予高度重视,多次召集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周密布署,街道办居民委、基层单位做了大量工作。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解决了农场贫困居民的温饱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