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事制度改革
第二节 人事制度改革
第二节 人事制度改革
1988年以后,农场党委加快了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由单一任命制转变为聘任、聘用制、民主选举制、竞争上岗制、末位淘汰制。在工资分配形式上由“铁饭碗”的月薪制,改为年薪考核制,岗位工资加奖励制。
一、人事任用制度改革
1984年,农场在实行场长负责制后,在人事制度上引进竞争机制、风险机制、法律机制。在造纸厂进行竞选厂长的试点工作。经过审计资产评估,公布招标书,竞选答辩,举行承包合同签字仪式,法律公证等程序,原厂长巩向伟中标,成为新一轮承包期(1988~1990年)承包人。
为打破干部终身制,1992年农场制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干部聘任、聘用制试行办法》,根据《办法》精神,在1992~1993年“三项制度”改革中对工商运建服、林牧企业实行松绑放权。在干部任用制度上,农场只对企业主管领导聘用(解聘)任(免)。副职以下管理人员则由企业聘用(解聘)。1993、1996、1998年农场机关进行三次较大范围机构改革,在人事制度上全部撤消原来任职,全面推行个人竞岗、报岗、聘用制。
在全面推行干部聘任、聘用制同时,农场于1995年制定《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意见》。提出在农业生产队逐步推行干部选举制。根据红兴隆管局《关于印发民主选举生产队长工作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1999]13号文件,农场制定了《民主选举生产队长工作实施方案》。1999年12月农场在供电局实施民主选举行政主管领导工作,詹士俊当选供电局局长。2000年 1月,农场分别组织了四队、向阳林场民主选举队长、场长工作,李鹏良当选四队队长,董振清当选向阳林场场长。4月,场街道办8个居民委,民主选举产生了21名干部,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会计、治安员等职务。使民主选举成为农场选拔任用基层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
二、干部工资制度改革
1988年以前,干部工资制度主体形式是月薪制。这种制度事实上存在着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铁饭碗”弊端,严重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1988年以后人事制度改革打破这种旧体制,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新的分配机制。
1992~1993“三项制度”改革后,农场在工商运建服林牧企业中曾经试行过企业主管领导工资额最高可达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 3倍的制度。1995年红兴隆管理局对农场场长(书记)实行目标管理年薪考核制。在这一办法指导下,农场对生产队(公司)试行过目标管理年薪考核制。到2000年,经过不断修定,完善,农场制定了《生产队长(林场)书记年薪考核办法》,使年薪考核制与机关人员实行的岗位工资加奖金的工资制度成为农场在职干部的主体分配制度。
1993、1996、1998年机关三次改革中,农场出现一部分落聘人员,农场采取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鼓励干部充实到基层创办实体,承租土地自谋职业。对干龄较长,年龄偏大的干部则采取区别对待,适当照顾,对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机关下岗干部执行本人基本工资70%做为生活补贴,具有中级职称的执行本人基本工资的80%做为补贴,各项政策性补贴照发;对男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年满45周岁,不满50周岁的下岗干部发本人工资总额的50%,具有中级职称的执行本人基本工资的60%做为生活费,时间到1998年12月止。此项政策保证了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稳定了干部队伍,激发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