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第三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第三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劳动部 《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95]360号文件,省政府《关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995]23号文件,红管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通知》局发[1995]9号文件,农场于1995年 6月正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场4 125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占职工总数的 96%。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国有企业内部打破了固定工、合同工、长期临时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原干部、工人身份和所有制身份不再体现。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权利。企业从外地调入的干部和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员转业军人等,从报到之日起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其原身份不再保留。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场加强劳动力管理。1998年劳资科更名为劳动就业局,开展职业介绍、技术工人培训、就业信息和劳动合同签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