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第四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第四节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农场在未全面兴办家庭农场以前,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始终以等级工资,基本工资加奖金,浮动工资或补贴为主,少数单位也实行过计件工资。1988年以后,随着农业及工、商、运、建、服各业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农场工资分配形式也从比较单一固定工资向多元化的格局演变。
一、等级标准工资
自1985年国家改革了企业职工工资制度以来,又相应改革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1993年农场企业、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行改革,实行了“职等工资制”,即固定部分工资、津贴部分工资、各项补贴部分。固定部分和津贴部分比例为 7:3。发基本工资的单位有机关科室、行政事业单位(公检法司、卫生、文教)以及生产队管理人员和工商运建服各业管理人员。其中1992~1996年农业生产队以队长牵头全员承包,实行风险抵押制度。队长、书记收入视本队经营状况为全队劳动收入1.5~3倍,副职为正职收入的80%,工作人员为60%。
1997年开始,农场领导和农业生产队领导及管理人员实行年薪考核制。以实施风险抵押,千分考核办法,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即由基础工资、责任工资和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年终由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最后由财务科兑现。队长、书记平均年薪 1.5万元,同奖同罚,按生产队耕地面积大小将年基薪以 0.9万元、0.8万元、0.7万元基础工资年初以资顶地。副职年薪为正职年薪的80%,工作人员为正职的70%。三个林场按二类生产队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效益工资
根据经济效益进行工资分配,主要是既需农场补贴又有创收的企事业单位 (粮油加工厂、运输管理站、职工医院、托儿所等)工作人员,月工资或高于基本工资或低于基本工资。
三、计量 计件 大包干
主要是经营体制或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工商运建服各业工人及农业机械靠出卖技术的驾驶操作人员等,均按日、时、量或大包干计算报酬。
四、自负盈亏
从事农牧业的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负的经营机制。特别是农业、牧业职工收入不稳定,受自然和市场双层因素制约,风险较大。工资收入从租种土地的效益里兑现,完全改变了计划经济时代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兑现办法。每次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只作为档案工资保留管理。全场从事农牧业的职工3 056人,占全场职工人数61%,是改革后工资分配实行自负盈亏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