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畜牧业的主要政策
第五节 畜牧业的主要政策
第五节 畜牧业的主要政策
农场先后出台(1998)26号《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1999年11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决定》,加快农场畜牧业发展。
一、建立畜牧发展基金政策
按总局(1997)216文件规定,每亩地提取2元建立畜牧发展基金,由农场全额收缴,建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此款由畜牧部门掌握使用。
二、划给饲料地政策
按场发[1999]11号文件规定,养肉牛30头以上,母牛全部采用人工授精配种,农场每头给予养殖户0.5亩饲料地,饲养肥猪60头以上大户每头猪给0.3亩饲料地,饲养繁殖母猪10头以上每头给2亩饲料地,饲养羊150只大户,每只羊给 0.1亩饲料地,饲料地在租金上给予优惠,每亩租金只收100元。
三、用地 建材政策
对饲养30头以上养牛大户,全部用冻精配种和集中催肥,养鸡 2 000只以上,农场在选舍用地、建筑材料上给予扶持,农场现有空闲房舍可以优惠为其使用。
四、养殖贷款政策
场内职工对外购黄牛和育肥肉牛,农场给予贷款,数量 10头以上,每头给予贷款700元,50头以上每头给予贷款1 000元,都是无息贷款,利息由农场负担。
五、对下岗分流人员政策
对下岗职工、机关分流人员搞养殖业,可享受在岗职工待遇,具体标准按(1998)26文件规定执行。
六、“两牛”免收检疫和冻精配种费
奶牛、肉牛检疫费,冻精配种费1999年内全部费用由农场负担。2000年对冻精配种费用农场负担一半,鼓励养殖户进行黄牛、奶牛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