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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清欠

第四节 清欠



                 第四节 清  欠
  农场清欠工作始于1988年,当时从场煤炭公司率先开始。1991年以农场场长为组长,副场长、副书记为副组长,以司法科为主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搞了一次大规模清欠会战,取得较好效果,缓解了当时农场资金困难。之后在财务科设清欠组,1997年3月1日农场清欠办正式挂牌成立,编制2人,为正科级单位。
  从1991年起,农场各届领导班子,对清欠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以场长、书记为组长的清欠领导小组,以财务、纪委、审计、监察、法庭等多部门组成强大的清欠队伍。1997年清欠办机构成立开始,首先对全场债权和债务进行摸底,清查,造册,建立债权档案。设置资金回收进度报表,规定上报时间,出台清欠工作有关文件,落实各单位领导责任状。陆续下发文件有:场发[1997]24号文件《关于清理回收内外欠款实施方案》的通知,场发 [1998]4号文件《双鸭山农场清欠补充规定》,场发[1999]30号文件《关于两年清欠工作情况的通报》,场发[2000]34号文件《2000年清欠工作方案》。一年一个文件适时出台,反映了农场领导对清欠工作高度重视。根据清欠进展,难度,不断调整有关政策和方法,引导清欠工作持久,深入开展,对督促、指导全场清欠起了重要作用。方案明确清欠指导思想、措施和清欠范围,使干部、职工群众在清欠工作方面有章可循。在清欠中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依纪清欠,依法清欠和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 5项原则。对清欠工作中成绩突出,完成指标的单位领导、会计按超过基数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奖励,资金由清欠费用中农场列支。对清欠消极抵制而完不成任务的单位领导、会计,按未完成基数下浮比例罚1%的款,并规定不准提干、调转,不得参加优、先、模的评比,不得奖励晋级,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解聘处罚。
  通过上述措施,到2000年全场13年间共清回欠款(物、转账、现金)4 530万元。其中1997~2000年清欠办成立后4年间共清欠款2 987万元,占应收款总额的 64%,其中清回干部、党员欠款1 128万元。
                 清欠情况统计表
                 (1997~2000年)
  表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