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保福利
第五节 劳保福利
第五节 劳保福利
一、生活补贴
1988~1990年,地区津贴为每人标准工资的5%,少数人由历史原因执行 10%标准,副食品补贴每月每人5元,物价补贴每月每人5元,洗理费每月每人2元,女职工卫生费每月 0.50元。1991~1994年增加肉食补贴每人每月3.50元,女职工卫生费每人每月 2元,洗理费增加到每人每月 4元,高寒补贴每人每月12元。1996年增加书报、燃料补贴、粮食补贴,同时将各项补贴纳入标准工资80元,减少了繁锁补贴部分。
二、劳保待遇
1、退休(职)养老待遇
根据国家省及总局有关保险福利文件规定,农场执行退休标准。
(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干部管理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毒、 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退职。
根据以上规定,农场截止2000年末,已办理职工退休总人数1 828人。其中,女职工527人,退职189人,年退休费总额1 270万元。
2、医疗待遇
1988~2000年职工实行免费医疗,职工家属半费医疗的办法。
3、职工死亡抚恤待遇
职工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费500元,救济费1 000元,死亡职工遗属每人每月给生活费65元。1988~2000年享受抚恤、救济费485人,总额为52.4万元。
4、探亲假待遇
按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满一年以上,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或已婚两地分居的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探望一次,假期30天,发放标准工资,往返路费全额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工资照发,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上部分给予报销。1988~2000年末,审批396人次。
5、因公伤残待遇
根据黑劳[1997]213号文件和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日发给津贴,确认需要护理,从护理当月起按月享受护理费。职工因工死亡,按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伤亡补助金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就医路费按规定报销。对治疗终结人员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享受相应伤残补助1~4级按退休养老处理。1988~2000年劳鉴伤残217人。
6、生育待遇
农场职工计划生育按国家要求执行,计划内生育享受产假90天,产前休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怀孕流产,根据医生证明给予一定时间产假。对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给哺乳时间二次,并根据情况调剂较轻就近工作。职工婚后晚育,女职工产假可延长6个月,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调资。男职工给一个星期护理假,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