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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检察

第三节 检察



                 第三节 检  察
  一、机 构
  双鸭山检察室1989年5月15日成立。初始定编3人,设主任 1人(正科级)、法律职务检察员助检员1人、书记1人。1995年机构改革,检察室归属于农场纪委领导,合署办公。1996年,根据红兴隆检察院文件精神,检察室又重新独立行使检察权。1997年 3月农场机关人员精减,机构调整,检察室再次与纪委合署办公,将检察室一名助检员提升为检察室副主任。任命纪委副书记兼检察室主任(副处级),5月检察室独立定编2人。
                 检察室人员更迭表
                   (2000年)
  表5—42



  二、案件侦察
  1989年 9月,农场原种子公司经理陈洪海贪污一案,是双鸭山检察室首起自侦案件。由红兴隆人民法院对其判刑入监一年。当年,检察室受案8件,立案8件。追缴赃款36 000元,挽回经济损失136 000元。
  1991年3月 10日,农场炮台山派出所长李连奎被杀一案,检察室全体首次提前介入案件现场勘查。
  1991~1996年受理案件36件,其中经济案件25件,法纪案件9件,民行案件2件,共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64 000元。
  1997年,查处了农场物资公司会计盖景堂贪污一案,涉案金额97 000元,追回赃款36 000元,检察院指控其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法院因犯罪数额较少判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时,盖景堂逃跑。当年受案14件,立案7件。查办了农场有影响两起大案。收缴赃款 14万元,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
  1999年,立案侦查了原中国农业银行红兴隆支行双鸭山办事处副主任卢东方贪污大案,贪污公款98 000元。一审判其有期徒刑 9年。同年立案侦查四队会计唐建国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侦查期间,唐建国在逃(2001年10月抓捕归案)。
             双鸭山检察室历年受立案统计表
                 (1989~2000年)
  表5—43



  
  三、法制宣传综合治理
  为了有效开展检察业务,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检察室和场直小学组成检校共建单位。检察室主任包频给全校师生作了题为《从小树立法制观念做社会有用之材》的法制报告,赢得全校师生的欢迎,收到良好教育效果。
  检察室每年举办一次“举报”电视宣传周,在宣传周里,通过挂图展览,宣传车及散发传单和出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宣传”。1989~2000年中写出检察业务宣传稿件28篇,电视讲座5次,上法制课200课时,办宣传栏24期,张贴标语及散发传单2 600张。
  按期对辖区内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及检察。
  对“两劳”、“两放”人员进行帮教和考察,落实帮教组织,找其谈心,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开始新的生活。积极开展检察建议,结合办案及时堵塞漏洞。写出《检察建议》18份。针对1991、1993、1995年十队、造纸厂发生火灾,及物资公司财务管理失控重大隐患提出《检察建议》。农场十分重视,将《建议》打印下发,有效地堵塞漏洞,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四、检察室建设
  1989~2000年期间随着农场经济发展和检察室正规化建设,设备不断更新,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1989年,检察室初建,有举报电话一部,照像机一架。
  1998年,配备便携式复印机一部,摩托车一台,手机一部。
  1999年,检察院配给2020S办案警车一辆。
  2000年,检察院又为检察室更换警车一辆(桑塔纳轿车)。检察室两名人员均达到法律本科毕业文凭。
  马长河1999年1月 29日被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任命为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1999年6月省人大主任徐有芳为其颁发任命书。1999年12月 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为三级检察官职级。  双鸭山检察室先后 8次被红兴隆检察院评为先进单位。1989、1997、1999年分别被农垦区分院、总局政法委、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达标单位,人民满意的基层政法单位和先进检察室。